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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捍卫“头顶上的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23:55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强调,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胜枚举。一起起伤亡,坍塌了一个个家庭;一起起悲剧,撞痛了人心。不消除类似事件,实现“头顶上的安全”,民众“步步惊心”,哪有幸福感、安全感?

  应该厘清的是,最高法印发的《意见》与立法无关,也不是司法解释,而是具有审判指导意义的司法文件。事实上,根据现行的刑法,如果明知楼下人员密集而故意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最高可被判处死刑。换言之,最高法印发《意见》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把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可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这是《意见》明确强调的一项内容。比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既有震慑作用,也有现实针对性。

  现实中,有的人从高空抛物是出于无意,有的则是故意,被劝阻后不听,仍然我行我素,对此就应该从重处罚,依法严惩。

  《意见》对高空坠物同样有所涉及。比如提出“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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