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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实为鼓励失信者改过自新
http://www.CRNTT.com   2019-07-26 21:57:52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近年来,随着失信惩戒范围越来越广,闯红灯、逃票等行为纷纷被纳入失信范围之中,征信体系对失信者的惩戒功效越来越强。这不仅让失信“黑名单”和征信体系成为高频词语,而且使得不少失信者存在强烈的消除不诚信记录的需求,不少失信者渴望通过自身努力消除过去的失信污点。但是,如果失信者改过自新,仍然不能消除过往的失信污点,就有可能逼得本打算改过自新的失信者选择破罐子破摔,不再拿个人信用当回事,干脆失信到底。如此一来,将有悖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社会诚信的初衷。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之后,失信者可以通过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消除以往的失信记录。这不只让失信者享有消除失信污点的机会,为失信者提供一条“退路”,也是在鼓励失信者改过自新,从而推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从这个角度说,信用修复实质上是确保失信惩戒功效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当然,也有必要防范一些失信者滥用信用修复机制,玩“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的套路。比如,需要消除不良影响时,就通过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一旦目的达到又继续失信,这如同让失信者找到了可以来回穿梭的“制度后门”。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笔者认为,提供给失信者修复信用的机会不能太多,最好一辈子只有一次修复信用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让失信者好好珍惜修复信用的宝贵机会。失信者成功修复信用后,如果再次出现失信行为,重新登上失信“黑名单”,就不该继续对其提供修复信用的机会,必须切实提高重复失信的成本。(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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