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劣药,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来自本单位的所获收入,幷处所获收入1至10倍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5至15日拘留。需要说明的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代表“以罚代刑”,如果相关行为触犯刑法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安全无小事,危害疫苗安全者,既是行业罪人,也是全民公敌。对疫苗行业施加最严格的监管,对危害疫苗安全的违法行为施加最严厉的惩戒,不仅必要,而且迫切。也只有严厉追责方能重典治乱,才能促进我国疫苗质量的有效提升,增强公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史奉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