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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埋尸案”校长被查,消解网友质疑
http://www.CRNTT.com   2019-06-26 17:51:54


  新晃一中“操场埋尸案”有了重大进展: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经DNA检验鉴定,确认挖出的尸骸为邓世平。新晃县纪委监委已对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相关多名犯罪嫌疑人也已被抓获。

  而在昨天稍早些时候,上游新闻记者拨打了黄炳松的电话。黄在电话中表示,自己正在买菜,自由幷未受限。

  案发以来,“黄校长”的相关信息一直很受关注。6月20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湖南怀化新晃警方证实,前任校长黄炳松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新晃县委一位主要领导对媒体表示:杜少平是黄炳松的外甥,黄炳松现居深圳,已被监视居住,他是“案件的关键人”,目前不能叫嫌疑人。这个蹊跷的“案件关键人”说法刚出现没多久,“黄校长”就表示自己人身自由未受限。这引起不少网友质疑,黄炳松为什么仍能如此逍遥?且给出“充分”理由:

  首先,《刑事诉讼法》里根本就没有“案件关键人”这个说法。“监视居住”是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幷列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作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黄校长”不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对他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那么他肯定就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是基本的法律逻辑。

  而且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的强制措施。新晃县委相关负责人既然称,黄炳松已经被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为什么他又能出来买菜?且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况,那么“黄校长”究竟适用的是哪一条?

  其次,6月20日邓世平老师的遗骸刚刚被凶手指认从操场上挖出,案件进入了东窗爆发期。16年前的积案,很多客观证据已经湮灭,案件高度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主观供述与客观证据线索形成证据链,以确定事实,从而定罪量刑。

  这个时候就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串供,形成攻守同盟,“口径一致”,否则就会妨碍案件的侦破,失去一些案件的线索,这是最基本的刑侦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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