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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是一种失信
http://www.CRNTT.com   2019-05-15 16:09:03


  5月11日,宁波一位买家在某网店购买18件衣服,穿出去旅游后以“不喜欢”为由要求卖家退货。晚间,淘宝平台回应称,平台已联系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将依据平台规则保护商家合法权益,且个案不会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

  按照正常思维来理解,要是衣服“不喜欢”,应该是第一时间退货,而穿出去旅游、拍照发朋友圈后再要求退货,此番行为明显就不道德。不仅如此,从法律上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由此可见,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是一种失信行为,不但该受到道德谴责,若有必要还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惩戒。惟其如此,才能让每个消费者切实享受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权利,网购环境更加地公平有序。

  要知道,“七天无理由退货”之所以上升为法律意志,主要是由于网络购物不像在实体店消费,只能看到商品的图片而接触不到实物,由于在此期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容易被商家误导甚至欺骗,所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亦即给了每个消费者所谓的“后悔权”,弥补了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不利地位。

  但如果有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就像宁波这位买家一样,类似这种钻空子、占小便宜的人一多,势必会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那么,为了保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贯彻落实,从商家到网络平台再到监管部门,就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对此重新进行审视,进一步界定其中的权责边界,加大社会运行成本,因为原本只要每个消费者遵守诚信原则即可。

  遗憾的是,笔者上网检索了一下,发现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者幷不是个案,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对此,当法律漏洞明显存在,相应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着实该得到完善,以便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避免权利的滥用。与此同时,也要意识到,法律幷不是万能的,像哪些商品可以或不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其实无法穷尽。市场的规范同样离不开行业的自律,以及消费者自身的诚信表现。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成熟的网购环境才能形成。(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段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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