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在“买短乘长”现象影响下,一部分正常购票却无法上车的乘客,其出行权益由此受损,也应该得到有力的法律救济。依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有错违约的一方,应当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从报道的情况看,铁路方面对于受害的乘客,只是简单地以“退票处理”对待,而这些乘客所蒙受的实际损失,幷不只是票面的价值,所耽误的时间、精力等成本,更不在少数。既然对那些“买短乘长”拒不下车的乘客,铁路方面都能采取加收票价的非常措施,那么,对权益受损的乘客,在“赔偿损失”上施以更大的力度,才更加公平合理。
但现在的问题是,铁路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有很多不足。相对于航空市场而言,铁路公司如何承担履约失败的责任,也需要有明确的解决方案,从而形成保障乘客权益的快速处理通道。
小小的一张火车票,承载着契约精神。各方都遵守契约,按照契约精神办事,无疑更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公平保障各方权益。能做到这些,我们或许不难收获更畅通的出行秩序。(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