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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假HPV疫苗”事件背后:专家建议给“网红”疫苗降降温
http://www.CRNTT.com   2019-05-05 19:35:53


 
  2017年12月,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从从马来西亚入境旅客行李中截获201支非法携带入境HPV疫苗。经了解,该批疫苗为一种美国生产的宫颈癌九价疫苗,共220余支,折合人民币约13万元。当事旅客未能提供疫苗相关批文。

  2018年3月,深圳皇岗检验检疫局人员在福田口岸查获一批旅客携带入境的九价宫颈癌疫苗,共45盒,数量较大。现场查验发现,该批疫苗仅用简单塑料袋包裹后装在背包内,未采取任何低温冷链运输措施,极易变性失效。该旅客称,疫苗是帮人携带入境,无法说明疫苗来源,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检疫审批证明。

  2018年11月,厦门海关隶属机场海关从马来西亚入境旅客行李中截获201支非法携带入境的HPV(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其中四价疫苗150支、九价疫苗51支。旅客未主动申报且无法提供相关检疫证明。

  按照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走私的疫苗属于假药范畴。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分析,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疫苗如果来自国外,不管其在国外是否真假,只要没有进口手续,即可以认定为假药的范围。

  殷清利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银丰医院案”是相关公司、个人通过直接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涉案疫苗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幷非采取海外公民代购形式,加之我国没有走私疫苗、药品的特殊罪名,相关公司、个人可能涉嫌构成普通意义上的走私罪。如果此案疫苗是有关个人采取海外代购方式携带到国内,幷被临床使用的话,所谓的海外代购个人应当涉嫌销售假药罪。

  “因为假药危害严重,一方面危及人们身体健康及生命,另一方面也有损于国家的药品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因此刑法才作出如此规定。”殷清利对澎湃新闻解释,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无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造成危害身体健康等后果,均构成此罪。

  对于正在修订的外界颇为关注疫苗管理法是否能够有效管理疫苗走私等灰色地带,一位长期从事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政策研究的专业人员对澎湃新闻表示,原则上,有特别规定依从疫苗法,无则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法草案暂未对走私疫苗专门规定,这几次事件将考验法律的完整性。”上述人员表示。(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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