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绑架企业“花钱做形象”
退一步看,即便完全善意,也幷不意味着无需退回。
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幷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已履行的民事行为,被告或补足价款,或退还,解除原买卖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无恶意”幷不是不返还的理由。从对“重大误解”的规定看,幷无涉及合同另一方的状态,只要一方因为重大误解,就可以撤销合同。
用一个更恰当的比喻:摊主让自己小孩卖橘子,然后小孩不懂事,5块钱一斤说成5毛钱一斤了。这个时候,不管买的人是否有意占便宜,摊主都是可以找上门去要回来的。
很多人认为,这是企业做形象的好机会,企业应该认下来,这对其长远有利。但是否花钱做形象,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自主选择,不必因此被绑架。
总而言之,不趁人之危、不取不义之财,是简单明了的传统道德。在今天,虽然网络隔开了人与人,但道德、正直这些基本品格,不应该因此而淡漠。跟着黑灰产团伙一块加入薅羊毛队伍,在道德上就是自留污点,很难被洗白。(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远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