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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退押金人数超千万 押金难退背后有哪些玄机?
http://www.CRNTT.com   2019-01-07 16:02:59


 
  不过,ofo在用户协议第15款“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中,对纠纷的管辖权做了单方面约定:ofo小黄车指定一切纠纷的管辖权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在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是,用户与ofo签订的仲裁协议是以仲裁条款的方式约定于《用户注册协议》之中的,该仲裁条款排除了用户需求司法救济的诉讼权利,加重了用户的义务,且用户同意该仲裁协议幷非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仲裁的自愿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用户可去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所以应当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此外,由于人数众多,且个案标的额较小,个人维权成本高昂,广大用户可以考虑采用代表人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授权一个代表机构或代表人来进行诉讼或仲裁,以节约成本。

新业态常有,监管如何与时俱进?

  曾经风光无限的共享单车发展到如今的地步,确实值得我们好好反思。这些年来,打着“共享经济”的名号,分时租赁汽车、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各类新经济模式不断涌现。然而,我们的监管跟上了吗?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廖凡教授看来,自共享单车模式兴起以来,其押金的性质、归属及监管问题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热点。虽然去年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但该《意见》只是多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非部门规章,就其法律效力位阶来看,其幷不具备相应的强制力和法律拘束力。此外,《意见》也未明确具体的监管主体及相应惩罚制度,同时缺乏对使用押金用途的监管。

  虽然目前官方对共享单车的界定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但其收取押金及利用押金从事业务的模式却具有金融业务的属性。对此,有关部门对类似准金融业务或类金融业务应该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要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应的金融监管政策,隔离用户押金风险。

  同时,政府对类似新经济模式的监管既不能因其“创新”之名任意放纵,也不能对其进行一味打压,而是应该寻求创新与规范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要有明确、清晰的监管逻辑,避免监管政策起起伏伏、大起大落,让经营者无所适从,也让用户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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