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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重大进步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7:29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权威部门解释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日益成熟。同样的情形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如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2014年、2016年、2017年三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征夫委员依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精神,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进行审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建议有关方面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也从推动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角度,强调了尽快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以其他合宪合法的法律制度遏制卖淫嫖娼现象的重要性、紧迫性。

  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大进步。希望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为新的起点,其他不符合法治原则、已经过时过气的制度规定都能依法废止,这样才有利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迎接新时代法治社会的到来。(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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