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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除“收容教育”提合宪性审查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3:42


 
  华商报:为什么一定要废除“收容教育”?

  朱征夫:“法外之刑”有三个,即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我之前一直关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2003年8月,我作为广东省政协委员,写了《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2008年我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继续推动相关提案。到了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决定废除劳教。再到今年,“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被写入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认为,收容教育就是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劳动教养,不过,与劳动教养相比,收容教育的法律效力更高。劳动教养基本上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制定了相关规则,但是收容教育制度是由全国人大作的决定,以及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宪法的相关精神,违反了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违反了法制统一的相关规定。

  《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制度有法律效力,它主要依据的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是全国人大的决定不是《立法法》中所讲的法律。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换句话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收容教育制度主要就是靠国务院的相关办法规定具体程序和做法,它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华商报:在法制统一方面,收容教育制度有什么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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