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最高检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本批指导性案例主要选编了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基本都是较轻罪行的案件。这些案件虽然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如检例第137号被害人谷某因遭受诽谤,使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遭遇“社会性死亡”;检例第138号被害人因为自己的裸体视频、图片在网络上被散布,备受舆论压力服毒自杀。
人多势众的舆论审判,每每判处某某“社会性死亡”。当网友手握生杀予夺大权,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诱惑,也是一种可怖的力量。由此所铸成的悲剧层出不穷,此番最高检专门发声,算是言有所指、切中时弊了。
“社会性死亡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情”,诚哉斯言。梳理过往,很多个案中的受害者,被人肉搜索、被全网围观、被千夫所指,遭遇“社会性死亡”,简直是生不如死。更有甚者,在某些极端案件中,当事人重压之下心态崩塌,一个想不开就自杀寻了短见。至此,所谓的“社会性死亡”,也就真演变成了“死亡”了。
很多时候,某人的“社会性死亡”,都是拜被网上的乌合之众所赐。剖析其成因,“网络暴力”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移动互联时代,网络舆论场,在很大程度畸变成了“游街示众的广场”变成了“道德裁判所”。一些正义感爆棚而智识堪忧的网络用户,惯于“非黑即白”的二元思维,热衷于表态站队,执著于幼稚的“惩恶扬善”戏码。他们总是在吃瓜,总是在寻找着“坏人”,总是高举起道德大棒一锤到底,沉浸于制造“塌房”、“毁人不倦”的快感中,至死方休!
对当事人来说,“社会性死亡是天大的事情”,而对于键盘侠们来说,别人的“社会性死亡”,不过是一点谈资、一份消遣,一点点畸形的“成就感”而已。很长时间以来,这种行为与后果、危害与代价的极不对等,愈演愈烈,幷且构成了某种逆向的激励。在此背景下,最高检专门发布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其所释放的潜台词是不言自明的:对公民隐私、名誉的伤害不仅仅是民事侵权,一旦越界过火,还可能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兹事体大,任何人都无权宣判其他人“社会性死亡”。这不仅触碰到具体的法律规定红线,更事关社会治理权力、公共惩戒权力的来源和分配问题。最高检及时就此发布案例指导,对于引导预期、规束乱象、震慑不法意义重大。(来源:封面新闻 作者:蒋璟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