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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责年龄下调是与时俱进
http://www.CRNTT.com   2020-10-15 17:07:37


打破“免责金牌”(图片来源:中工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频繁发生,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的呼声越来越高。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将其抛尸。警方通报,由于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凶手不负刑事责任,收容管教三年,更让这种呼声达到顶点。

  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起点是1979年刑法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做出的规定。该年龄起点与当时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心智发育、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世易时移,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发达,未成年人知识水平极大提高,物质和营养也远非昔日可比,现在的孩子无论体能、认知,还是行为能力,普遍而言都要超过上世纪末同龄孩子,如大连案中的蔡某某,作案时体重已接近140斤,身高170厘米以上。

  与时俱进是法律应有的品格。法律条文则天然具有一定滞后性,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局限性。当法律在实际中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时,立法者就要顺应时代,修正完善,以适应时代需求,这样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起到法律示警和威慑作用,帮助他们树立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对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减免处罚的规定,胁迫、拉拢、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恶劣行为,将起到极大约束作用。

  就法律精神而言,任何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保护。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毕竟只是未成年人中的极小一部分,我们既要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要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袒护孩子的恶,也不纵容孩子的坏”,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以刑法手段惩治施害人的同时,也能实现安抚被害人和平息民愤的目的,修复被毁坏的社会心理秩序,也是对最广泛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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