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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教师惩戒权就该具体
http://www.CRNTT.com   2019-10-10 21:28:06


  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现在,有地方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据广东媒体报道,在9月24日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中,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幷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这也意味着,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在很长时间内,罚站罚跑到底算不算体罚,不仅是一个认知模糊的问题,而且,站在不同的立场看,结论很可能是矛盾的。

  站在很多家长的角度,即便没有具体数据和严谨的研究佐证,但从常识判断,罚站罚跑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也不具备任何教育意味,可能只是教师惩罚性的情绪发泄。而站在学校、教师角度,罚站罚跑中“罚”的意味幷不强烈,而且,对于一些顽劣学生而言,如果连这种较轻微的惩戒都去除,一味追求“春风化雨”般的温柔办法,可能导致学生不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避免再犯更无从谈起。

  过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量,教师在实施惩戒权时应秉持“谦抑”原则,能不罚就不罚,是社会默认的共识。但凡事过犹不及,这些年,一些“熊学生”顽劣成性到扰乱教师正常的课堂秩序,甚至引发家长“校闹”的事件屡屡发生。结果就是,一些学校急于“自保”不敢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一些教师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敢管“熊学生”。在此大背景下,“赋予教师惩戒权”成为主流呼声,是很自然的事。

  换句话说,“教师对学生有没有惩戒权”已经不是问题了,问题在于,教师该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才能既保障教师的正常工作,又不至于学生陷入被体罚和变相体罚的风险。

  关键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边界”,即要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和体罚的边界在哪,不能让教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动辄得咎,顾虑重重。二是对于某一种具体的惩戒措施,也要厘清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避免滥用导致的惩戒权泛化,让学生背负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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