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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重在破解查处难、执行难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3:01:21


  日前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届时将审议多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议案。“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自助行为”制度等问题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许多“高空抛物”伤人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执行难,由于没查到抛物者,损失只能由整幢楼的业主分摊。

  但根据《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一种危害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高空抛物视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恶意程度,可能涉及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

  对于“高空抛物”缺少的不是法律,关键是存在着取证难、执行难的问题。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那只能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让整幢楼的居民共同分摊责任补偿。出现的后果是,可能使有关部门不认真去破案,同时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的不满及对法院的不信任。如果修法,还得看如何修改,防止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高空抛物已成为社会之痛,对高空抛物进行立法十分重要。在对高空抛物立法进行深度调研的同时,必须攻破“高空抛物”查处难、执行难的问题。

  防范“高空抛物”不仅需要大力宣传,还需要综合施治。整治“高空抛物”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让小区内的监控设备“抬头”,震慑不法者。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也能取证,不至于让全楼居民为不法者“背锅”。其次,要明确高空抛物处置的主管部门,不能让民众举报无门。此外,要对高空抛物者从重从严处罚。(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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