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现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涵盖的包括尘肺病在内的百余种疾病,在涉及具体职业病认定、职业病治疗费用承担等问题上,因为责任分配以及相关资金承担上的种种顾虑,使得个案化的劳动者权益维护存在相当困难。而事实上,立法层面幷不缺乏对劳动者职业鉴定上的证据倾斜,《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就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进而获得相应保障和救治。从落实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上的法定责任角度出发,需要从职业病鉴定程序开始,直到司法对具体纠纷做出判断,全过程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通过个案中的维权实践,来一步步实质性推动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上积极作为。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迫切需要全社会合力推进科学防治职业病的观念普及,同样迫切的是,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纠纷解决过程中,用制度的有效实施来充分关照职业病群体。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问题上的权利伸张,以及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上的主体责任界定,都亟待执法乃至司法更明确支持。(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