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邮政法》四十七条相关的“保价”内容条款放在第五章损失赔偿里面,而“快递业务”是在第六章,所以不应当把第五章关于邮政企业的保价规则移花接木延伸到第六章的快递业务里来。
“如今的快递物流业务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的邮政普遍业务,快递企业收取费用后实际上与消费者建立了物流服务合同,就有责任和义务把快递物品保质保量送达目的地。尤其是作了保价处理的快递,相当于双方有专门约定,快递企业更应该遵循契约原则,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陈音江也认为,《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保价”的规定不适用快递服务,当前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快递保价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各快递公司都制订了自己的赔偿标准,幷以单方制订格式条款的方式印制在快递单上。但快递企业在快递单上列举的条款内容,明显减轻了自身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其内容也不具法律效力。
陈音江建议,快递物流业发展很快,需求也很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尽快从完善法律或制订行业标准的角度,探讨建立一套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快递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治理体系,从而解决当前快递物流行业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杨召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