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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味药如何医好“城市上空的痛”
http://www.CRNTT.com   2019-07-01 16:56:36


 
“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有时确实会产生比较负面的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指出,高空坠物或者抛物,如果砸伤或者砸死人,首先应该是一个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立案通过多种侦查手段很有可能把事实查清,找到加害人。但是因为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一般不再介入,而是让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现实中,由受害人自己去找到加害人幷非易事。但如果找不到就只能告一大批人,最终就会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确实有的人与此无关却要跟着一起承担责任。

  据张新宝介绍,对于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目前学界争议还比较大,主张保留的声音也不少,理由是,侵权责任法实施近10年,法律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惯性,形成了非常广泛的法律风险预期和稳定的法律秩序,如果对责任主体进行重大调整,就会导致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产生动荡。而且按照目前的规定,在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还有个可救济的机会,如果删除这一规定,就没有机会得到补偿。

  另据了解,在高空坠物行为人不确定的情况下,还有观点主张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享有向高空坠物行为人的追偿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物业公司担责的判例,最终物业公司也认为自己多少有点监管责任进行了赔偿。

  但对于这一主张,张新宝认为,一旦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很有可能羊毛出在羊身上,通过提高物业费,最终负担还会转嫁到业主身上。“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费就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样既不公平也不正义,仍应当按照该谁承担责任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直接入刑震慑不符合科学立法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高空抛物屡屡致人伤亡,将其入刑震慑的呼声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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