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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正义迟到 不向不法让步
http://www.CRNTT.com   2019-06-19 15:05:33


 
  邢台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前因事实对于认定案发当晚的董民刚主观心态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侦查方向主要在作案过程,证明案发前因的证据比较单薄。在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该院决定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及时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该院先后派员赴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经过补充证据,表明被害人刁某与董民刚的妻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刁某长期羞辱董民刚,多次到董民刚家中居住。对刁某的社会调查表明,其具有犯罪前科,平时惹是生非,村民视其为村霸。对董民刚的社会调查表明,其为人老实忠厚,家境困难,与人为善,在当地口碑甚好,全体村民一致要求司法机关对董民刚宽大处理。从案发前刁某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及其社会表现、董民刚的社会表现,表明董民刚非常惧怕刁某,印证了董民刚在案发当晚的主观心理十分恐惧,害怕自己和家人遭到刁某报复,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委曲求全,也印证了刁某盛气凌人、凶残无比,由此证明了案件发生时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实施防卫的强度,从而为准确判定案件性质奠定了基础。

  今年1月29日,邢台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

  鉴于此案重大复杂,且备受群众关注,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相关规定,今年1月31日,邢台市检察院向河北省检察院汇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相关情况,河北省检察院指定专人阅卷后,认同邢台市检察院认定董民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不起诉决定,幷提出指导意见:一是严把案件质量,对案件存在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进一步补强;二是认真评估本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做好被害人家属一方的释法说理工作;四是把控案件节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办案。

不能以事后视角苛求防卫人

  今年2月18日,邢台市检察院到巨鹿县对董民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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