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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主哭诉维权 退车退款非终点
http://www.CRNTT.com   2019-04-15 14:51:49


 
  首先,侵害消费者权益,免不了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经检测,该车“在销售前存在质量问题”而店家仍予以出售的,则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俗称的“假一赔三”。

  当然,“店大欺客”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如果仅是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应当“责令改正,幷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幷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退车退款不是“剧终”。据悉,事发后,女车主曾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一份正式的书面投诉材料,表达了“调查该车车辆历史”“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对汽车行业销售方面的乱象进行整治”等8项诉求。联合调查组的立案调查,应就此积极作答,扫除“店大欺客”疑云,给女车主及站在她身后的众多消费者一个满意交代。(来源:新京报 作者: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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