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是众人拾柴火焰高,相对人如何能在个案中拿到像欧洲南方天文台这样的明确声明呢?
因此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要回到著作权法的本位,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属证据的要严格审查,权利人应当提供著作权的授权、流转等证明文件,而不能仅凭其自行加盖“水印”及声明便径直被认定其享有著作权。
司法机关对赔偿数额的酌定,也应当充分考虑涉嫌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情况,和实际使用图片的格式大小的事实,而不是仅仅依赖于权利人单方的高清图片的许可要约报价。
另外,如果被确证系恶意以非自身权利而广泛发函警告或提起诉讼的,司法处罚、竞争法规制,甚至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追究不可缺位。
此类事件幷非个案,也非视觉中国一家独有,字体和商业软件的维权生意经也大同小异,应当同时予以重视和系统性治理。我相信,对权属、定性、定量的准确裁判,会对此类案件起到良好的指引效果,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
此事因“黑洞”而起,是绝妙的讽刺,希望阳光可以照进此类维权生意,而不是被吞噬。(来源:新京报 作者:林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