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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是公权”,指向的是规范行使
http://www.CRNTT.com   2019-03-11 14:39:10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他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给教师惩戒权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在现实中,对于教育惩戒权如何具体操作实施、尺度如何把握,这些具体环节仍存在模糊和争议之处。在很多师生冲突中,教师认为那是合理惩戒,家长和舆论却认为是体罚。在此语境下,惩戒教育往往会演变为师生个人恩怨。

  因此,我认同周洪宇代表说的“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将惩戒教育学生归于公共事务,也确有必要。

  而将教育惩戒权归于公权,就应有明确的适用范围、调查处理程序、监督机制。

  首先,要对惩戒教育进行明确的制度规定。明确学生的哪些不良或违规行为,可以受到怎样的惩戒。其次要根据规定,调查学生的不良行为、违规行为,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生进行惩戒。再次,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要公开透明,接受师生、家长监督。

  具体而言,对于发生在校园中的学生违反校规行为,应由学校的学生事务中心对其进行调查,幷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惩戒,而不是直接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教师、班主任进行惩戒。由学生事务中心进行调查处理,也就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规则教育。这就如抓到小偷之后,不能殴打小偷,对小偷施以“私刑”,而必须交给警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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