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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的教育惩戒权很有必要
http://www.CRNTT.com   2019-03-11 14:35:18


  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所以中国自古就有尊师重教的传统,甚至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但是,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的深入和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老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呈直线下降趋势,对犯错的学生除了说服,几乎没有了别的教育手段,不仅打不得、骂不得、体罚不得,连批评的话语说重了都不行,万一学生回头离家出走,家长还不得找你说道说道?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所以说教育手段的弱化,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十分沉重的。仅在2018年下半年,就接连发生了陕西神木少女被杀案、湖南沅江小学生弑母案、湖南省衡南男孩锤杀父母案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如果再不让学校增加教育手段,再不让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再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俗话说得好,小树不修不直溜,人不修理哏赳赳。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还不够健全、对事物的认知以及对事态的判断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人生观、世界观。如果小孩子做了错事不被适当惩罚,慢慢地就会在脑海里形成一种做了坏事也没事的错误思想。人都是有惰性的,错误的想法一旦养成,再想将其领会正路就会非常困难。所以,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让老师拥有制止和消除学生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的权力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现在教师所拥有的教育惩戒权是非常有限的,孩子犯了错,老师只能利用自己不上课的时间进行说服教育,苦口婆心说半天,孩子还不一定能听到心里去,另外,批评教育的时间长了,耽误了孩子上下一节课,还有剥夺孩子受教育的嫌疑,会被家长告到校长那里,甚至被家长责骂。所以说增加老师的教育惩戒权,有时候是必要的。

  不过,请大家放心,教育惩戒权不同于体罚,教育惩戒权必须在合法性原则、合教育性原则、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原则、无冷静不教育原则下进行,其目的是抑制学生的不当行为,锻炼学生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能力,是十分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真心期待《教育法》中对教育惩戒权限定能再多一些。(来源: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作者:高世鹏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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