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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教育惩戒权的“公权范围”
http://www.CRNTT.com   2019-03-11 14:34:10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提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往往因为教师教育学生引起学生、家长的不理解,以至于让教师出现不愿管、不想管的现象。在周洪宇看来,目前对于教育惩戒权没有一致的看法。周洪宇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周代表的意见比较鲜见、大胆。那么如何分析、把握好这个范围,非常关键。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独生子女的客观环境和对国外教育经验的曲解,我国教育思维从体罚教育走向“赏识教育”的极端,“只有不合格的老师,没有不合格的学生”、“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甚至“学生就是上帝”,“无批评教育”被抬高到极不正常的高度,丝毫不提对学生的必要惩戒,一些学生越来越骄惯,心理越来越脆弱,一句正常的批评都可能引发出走、轻生的悲剧,给老师的正常教育工作造成困扰,导致老师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对学生的错误视而不见,教育过程中缩手缩脚,疏于职责,由此导致新的恶性循环。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废除体罚是世界潮流,中国现代教育自然也要与时俱进,但是我们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剥夺教师必要的惩戒权。事实上,2009年教育部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幷未讲明,很多教师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保护自己,对学生放任自流,弱化了教师的教育职责。

  事实上,“尊重人格,张扬个性,保护天性”等先进的教育观念与适度惩戒幷不矛盾,即便是国外,违反课堂纪律和校规也要受到适当处罚而不是听之任之,正确的批评和适当的惩戒对于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的意义,可以使孩子们从小辨明是非,遵从规则,而不是任性妄为,目空一切。孟夫子有云,“教亦多术也”,意即教育不能使用一种方法,大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指出:“正确地和有目的地使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机械的运用惩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受损失。”可见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任意扩大教师的处罚权、肆意体罚也违背了法律法规,与平等、文明的现代教育主旨背道而驰。我们要谨防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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