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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终止法外之刑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6:09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适时废止收容教育,这既体现了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步,也说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蹄疾步稳,彰显了宪法权威,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其实幷没有“法律规定”。它与2003年废止的收容遣送、2013年废止的劳动教养一样,可幷称“法外之刑三姐妹”。它们都是在上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存在先天不足。它们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权力使用的随意性大,极易滋生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针对当年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卖淫嫖娼问题,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之后,国务院颁布配套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但是,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收容教育制度存在是否合法问题。

  而且收容教育在名义上虽不是行政处罚,但“起刑点”高达六个月,甚至比针对刑事犯罪的管制、拘役的起刑点还长,最长甚至能剥夺公民自由长达两年。需知道,卖淫嫖娼本身不是犯罪,只是行政违法,“刑期”高达半年以上是明显的“罚不当罪”。

  2014年,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之后,又是因为卖淫嫖娼,被警方继续“收容教育”六个月。当时即引发公众对“收容教育”制度的热议。

  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有悖于《立法法》。继续动用这种“法外之刑”惩罚公民,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可谓是南辕北辙。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碉堡”要一个个攻克:2003年,中国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中国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现在的“法外之刑”就剩下收容教育,该攻克这个堡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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