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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复活” 赵作海案撕破司法黑幕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23:02:23


 
三、黑幕重重 政法委“开会定凶手”?

1、司法体系连环出错 最后防线失守

  一桩冤案的诞生,又绝非单纯的刑讯逼供所能成全。按照柘城县公安局一名民警的说法,当年警方对“无头尸”进行了DNA鉴定,但是“没法鉴定清楚,结果出不来,没有确认,也没有否认”。这就意味着,对于赵振裳之死,并不是今天才发现有问题的,而是当时就无法确认。仅此一点,已经足够动摇整个案子的可信度和严谨性。奇怪的是,即便公安机关靠刑讯逼供取得了所谓的证据,检察机关为何在明显的缺陷面前不加甄别就提起了公诉,而法院也同样作出了“赵作海夺过刀将赵振裳杀死”这种逼真到细节的虚假判断?(湖南《潇湘晨报》)

  赵作海案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构成的司法体系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都不会酿此悲剧,如果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起诉、审判阶段负起责任,冤案或可以避免。没有监督的司法共同体集体失语让人感到很恐惧,因为,司法共同体的背后,有着制度化的国家力量做后盾,某一个案件一旦朝着错误的方向运转,公民个人的反抗就显得微不足道,更不用说有刑讯逼供、追求破案率为背景。(重庆《重庆晨报》)


2、“集体研究”事先定罪 祸起长官意志

  赵作海案发之初,当地检察机关因证据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多次退卷不受理。2002年,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商丘市政法委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5月11日《新京报》)。这个“决定性”的会议之后,在没有增加新证据、重大疑点没解决的情况下,当地公、检、法整套程序却开足马力、高效运转,一举将赵作海打入死囚。回想当年,畲祥林案也是异曲同工。同样是因为证据不足、存在重大疑点,上级法院曾对畲祥林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子打回当地之后,又是当地政法委召集公、检、法等有关单位开会,最终一锤定音敲实了畲祥林的死罪。(云南《云南信息报》)

  到底哪些单位、哪些人参加了商丘市政法委的那次会议?那次会议上到底发生了什么?目前还没有人能回答公众的疑问。但依据政法委分管的领域和制度运转的常理推断,参加这次会议的应该是当地公、检、法的头头脑脑,当地政法委应该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将原本存在分歧的各方拧成了一股绳,以至于此后当地公、检、法机关对赵作海案再无不同声音。(广东南方报业网)

  在检察院拒绝接收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法委的“协调”,该案不可能起诉到法院。这里的所谓“协调”,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压力。如果公安局长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而检察长仅仅是政法委的副书记,那么,这种“协调”的结果更是可想而知的。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面对来自组织的压力,身为检察长要么辞职不干,要么接受政法委的“协调”意见。此时,已经没有是非对错,只有官职大小。而这,才是冤案产生的关键所在。赵作海冤案是如此,此前湖北的畲祥林冤案也是如此。(北京华声在线网)


3、暴露诉讼流程缺陷 司法制衡落空

  针对赵案,媒体的追问很有力度:公检法三家为何一错再错?原因很明显,公安错了,检方没有权力纠错;检方错了,法院亦没有足够权力判错。于是,起点错了,后面又缺乏可以改错的抗辩程序,所以只能从开始执法就一错再错,一错到底。可惜权力往往掌握在执法那里,而且凌越于程序之上。(广东《南方都市报》)

  透过一系列冤案,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将“冤案”铸造成“铁案”的可怕机制: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一个个无辜的案件弄得似乎“铁证如山”。随后,“半成品”传递给检察院、法院,检、法再根据侦查案卷进行公诉、判决,最终“成品”出炉,冤案酿成。在这一流程中,纵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种种理由百般申辩,往往都无力回天。

  在这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格局中,由于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居先,而且其实际权力和地位相对优越,导致检、法对其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起诉和审判变成了对侦查结论的一种追认。因此,一旦出现侦查错误,冤错案件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为止。而且,这种体制所具有的巨大惯性,还使检、法机关即使发现问题,往往也难以纠正,面临极大压力和困难。因而,杜绝冤案之道,根本之举在于制度变革,改变不平衡的诉讼机制。(北京《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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