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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发回重审 考验中国司法公义
http://www.CRNTT.com   2008-01-26 22:41:10


 
二、银行出错民众买单 法制忽略保护公众利益

1、“人之罪”还是“机之祸” 罪责不能全部归咎许霆
  许霆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进而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的犯罪产生在发现ATM机存在故障之后。如果ATM机能正常工作,则许霆也不可能去“盗窃”ATM机这个“金融机构”。用刑事诉讼中的“警察圈套”理论来分析,ATM机的失常诱使了一个正常的公民临时产生了犯罪意图,而不是让一个本来就有犯罪意图的嫌疑人,在犯罪机会来临时充分暴露了其犯罪意图。所以说,这是机之祸,还是人之罪?如果是后者,抓之不冤,如果是前者,其实只是对人性的一次道德考查。(陕西《华商报》)

  必须说清楚,银行在本案中也不是没有责任,正是其工作失职,导致ATM机出现故障而不自知;而且,在完全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的情况下,却“因为周末而错过”。正是因为银行存在上述种种过失,17.5万元才轻而易举地进入了许霆的腰包、许霆潜逃一年也才成为事实。当许霆在犯罪的泥沼里越陷越深,当他在通往无期徒刑的道路上泣血狂奔之时,银行有多少底气义正词严地说:我们没有任何责任,只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浙江在线网)

2、彰显银行话语霸权 处罚许霆不能滥用公权
  许霆在逃亡之中,亦曾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的“卢科长”却告诉他,那17.5万元不论还不还,他都要坐牢。同时许霆的父亲亦证实:“银行和派出所的人也来过,但他们丝毫没提还钱的事,只一味让我劝儿子自首。”幷声称,他们是“还钱无门”。银行幷不特别在乎这17.5万元的损失,而特别在意以公权力来“杀一儆百”,弥补其管理上的漏洞。金融机构如此托大,正凭恃于其服务受到特别的保护,但在这保护之下,又怎可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代价轻如鸿毛?(湖南《潇湘晨报》)

  在现实生活中,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在在彰显着银行的话语霸权以及民众的无力。(河南《大河报》)

3、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法制不合理、许霆被冤屈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称,同样发生在广东的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余本人被法院认定参与贪污公款合计美元约6777万元,港币约1.28亿元;挪用公款合计美元约1.25亿元,人民币约2.73亿元,港币2000万元,而在数罪幷罚之下,余振东也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两案相互比照,其结局可谓是天壤之别”。(山东大众网)

  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表示,盗窃罪、诈骗罪等几个同档次的犯罪,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它们的起刑点的金额变化幷不大;但这20多年来,法律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的数额却每年在放宽,“这本身就很不公平。比如,在1989年,一个人贪污十几万就可能会判死刑;但现在,贪污受贿20万、100万的,根本就不会判死刑。”吴义春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这说明“我们的法制理论上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我们原来的立法是否将不同利益的群体放得有高、有低?”北京律师李海波认为,比起贪污受贿,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贪官贪了很多钱,被判十几年的,也有很多。幷且,贪污受贿很难被查出来,但用银行卡取钱则有摄像头录像,肯定会被抓住。”(上海《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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