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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个税起征点 税改能否成为公平调节器
http://www.CRNTT.com   2011-04-28 05:59:13


 
三、个税调整稍后再议 税改吞吞吐吐

1、弊端愈益突出 起征点如同“半拉子”工程

  讨论两年有余,个人所得税法再度修改,为1994年施行以来最大一次修改。重点依然聚焦“工资、薪金所得”,国务院提交给人大的修正案草案,将免征额从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减为七级。综合征收未有触及。工薪所得个税免征额额度的提高明显偏低,让公众大失所望。(海南《新世纪》周刊)

  起征点偏低,不但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而且还可能弱化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有违税法的立法精神——以往的“渐进”,显然不能成为金融危机状态下个税起征点缓慢调整的理由。在争议3年之后,才将起征点调整至3000元,不仅未能及时反映民众需求,也是对中央“扩大居民收入”决策的拖延。(陕西《华商晨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露面,使得个人所得税改革似乎往前推了一大步,许多人对此欢欣鼓舞,然而,如果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看,中国的个税改革仍然任重道远。虽然个税制度建立已有30年,并且个税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年均34%),但是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以及征管漏洞存在的弊端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比如,现在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导致高收入者得到的优惠远比中低收入者多。分类税制把纳税人所有收入来源分为11类,每类所得有其单独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在收入多元化的时代,这种不同收入有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额的税制下,导致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时享受各项收入的费用扣除额,而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项费用扣除额,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极其不公平的现象。另外,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制,对于婚姻、健康、养老、家庭负担等具体情况不加考虑,这与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相悖。(北京《经济观察报》)

  本次修改,在条件完全具备、可对工薪所得项进行彻底完善情况下,因政府仍眷恋于“财政收入尽可能少受影响”的惯性思维,降低税负不够力度,简化税制不尽彻底,调整结构有逆潮流,“有增有减”是中国政府确定的一项税改原则,通常指不同税种改革时税负有增有减。而本次修改个税,因收入缩减过大之忧,在单一税种内也试图实现“有增有减”,导致本次完善工薪所得个税制度有如一项“半拉子”工程。(海南《新世纪》周刊)


2、税改缺乏决心 所得税改革亟需时间表

  早在国家“十五”规划纲要就提出“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十一五”期间进一步明确“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而个人所得税法虽历经几次修改,到目前以提高起征点为主要手段的个税改革至多只能算是“小步前行”,至今尚未落实十年前国务院就提出的“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

  “有关部门应知道自己应负的责任。关键还是改革的动力和决心缺失。”有专家称,几乎没有人喜欢直接从自己的收入和财产上收税,但世界上凡是收入和贫富差距小的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如果不按家庭负担扣除来征税,不在降低商品消费税这类不易察觉的间接征税上下大工夫,但又大幅增加公民个人收入所得税,想造就一个收入和财富差距较小的国泰民安的社会,这并不太可能。(北京《京华时报》)

  无论是税收财政官员,还是专家学者,都从不讳言现行个税征收制度的弊端。这些年,关于个税改革的“权威消息”频传,却又一再被权威部门否认。没有个税改革的时间表,只给民众一个改革的“画饼”,民众将“焦点全部集中在提高起征点的问题上”显然无可厚非——相较于个税改革而言,提高起征点无疑是更容易获得的实惠。在民富的大趋势下,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可谓迫在眉睫。(陕西《华商晨报》)


3、经济结构不改 个税改革只能蹩脚推进

  造成目前个税改革众口难调的尴尬境遇,归根结底就是中国经济的结构性问题以及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可以说,中国经济结构不转型,个税改革只能蹩脚推进,一方面绝不可能深得民心,另一方面也不会发挥应有作用。

  一是中国局域发展不平衡问题阻碍个税公平性机制建立。目前,对于个税改革,除了起征点具体数字有较大争议之外,就是如何建立公平公正的个税机制,比如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起征点,还有目前全国“一刀切”的起征点不利于地区公平等,都成了民意吁请的主要改革方向。但是,由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发展差距问题使得个税在制度性改革破冰方面既迫切,又无法推进。就如,对于全国“一刀切”的起征点,目前情况是明显不利于东部地区普通居民,因为东部地区居民确实比西部地区日常生活支出负担多,压力大,就房价一项,也足以说明问题;但是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发达也是实情,应该来说东部发达地区多做点贡献为西部也应该,特别是东部地区低价占用了国家发展资源和西部原材料发展起来之后,更应该反哺西部地区。这就对个税改革全国一刀切的起征点带来了非常矛盾的现实问题。

  二是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是积极性,决定了中国政府必须依赖强大的政府财力以支撑积极性财政政策,由此导致在税制改革上,增税的改革容易实施,减税的改革受到重重阻力,就像网友调侃的,增加居民负担与国际接管,降低居民负担则按照中国特色。因此,个税降低税负在政府层面阻力较大,特别是地方政府,由于事权大,财权小,目前财权与事权明显不匹配。现在,国家又要对部分营业税的生产性劳务改革成增值税应税对象,对地方主体税种带来冲击,因此中央层面更为考量个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三是这次个税改革,由于个税占比不大,所以政府并不是十分计较个税改革减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政府层面考量的是如何完善税制,也就是提高直接税比例,降低间接税比例。以对目前不合理的财税制度进行匡正。所以,正如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所言:若提高到5000元,则还有3%的人纳税,个税将会沦为“贵族税”。由此我们应该关注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改革,通过降低商品流通环节的税费来降低物价总水平,从而给人们减负,给其他像个税一样的税种改革铺路。实话说,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在中国近8万亿税收的规模中,占到60%多,降低增值税税负给人民带来的实惠,远比提高个税起征点带来的实惠要多的多。但是由于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需要强大的财力,改革增值税减收对财政影响更大,因此增值税改革一再搁浅。增值税改革无法推进,个税改革怎么折腾,都是象征性大于实际意义。

  四是中国不合理的财税制度,决定了政府对间接税贡献大的项目投资积极,但对民生、教育、医疗等服务行业由于税收贡献小而缺乏动力机制。比如政府有100万资金投资,肯定会投资于高速公路建设,而不会投向教育领域,因为高速公路可以产生高额的税收和收费,但是教育领域则没有。因此,政府主导的投资决定了民生服务、公共服务的短板,直接导致居民实际生活负担的加重,比如居民花钱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这样对于居民日常来说又增加了实际负担,反而更加加剧对个税的低起征点的质疑,使得个税改革左右为难。(北京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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