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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统”论述看“中华民国宪法”法理定位的历史症结
http://www.CRNTT.com   2017-08-25 19:29:43


“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中性”因素,对“法理台独”活动有宪制制约。
  中评社╱题:从“法统”论述看“中华民国宪法”法理定位的历史症结 作者:段磊(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

  “法统”是流行于民国时期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学界在讨论“中华民国宪法”问题时经常涉及的一个重要概念。众所周知,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已随着《共同纲领》的制定和新中国的建立,而在大陆地区彻底失去法律效力。然而,实事求是地看,由于历史的机缘,这部被宣告废止的“宪法”在台湾地区至今仍得到有效实施,并在规范中体现出较为明确的“一个中国”因素,且在实践中获得多数台湾民众的认同。由此,如何认识“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在主观上被视为伪宪法而遭到大陆废止、但在客观上却具有维护“一个中国”正面意义且仍具有实际效力的规范,是两岸关系中一个极为复杂和重要的难题。

  自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之初,中国共产党和民盟等民主党派即明确表示拒绝承认这部“宪法”的合法性,称其为“伪法统”“伪宪法”,而1949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更是明确将“六法全书”视为“伪法统”的象征,因而宣布“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①,由此,“法统”概念即与“中华民国宪法”问题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大陆学界始终将《废除六法全书指示》中“伪法统”“伪宪法”的表述,视为是能否将“中华民国宪法”作为一种能够助益于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正向资源的重要障碍。易言之,在不少学者的研究框架中,若坚持《废除六法全书指示》的基本精神,则在处理两岸关系时即应回避“中华民国宪法”,而若以“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处理两岸关系的论述工具,便是对《废除六法全书指示》的背弃。然而,这种认知本身是建立在革命史观之下的一种对抗性的“法统”逻辑之上的。因此,本文拟从“法统”论述出发,探讨当前依然横亘于两岸关系之中的难题——“中华民国宪法”问题的历史症结,以期能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路径。

  缘起: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制定过程中的“法统”之争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余年的帝制时代,创建了中华民国,从而开启了中国国家近代化的新阶段。1912年3月,南京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约法是对辛亥革命历史事实的确认,它以根本法方式宣告了中国专制制度的灭亡,确认了民主共和国家制度的诞生,同时也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法统”。②尽管学界对“法统”概念的界定尚存很大分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概念内在地包含着对政权合法性的确认。③正是基于这一概念的重要价值,自民国建立以来的数十年间,国内各方政治力量之间曾发生过多次“法统”之争。

  在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即体现出国内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的“法统”之争。具体说来:国民党方面主张,这部“宪法”应当“依照《建国大纲》与五权宪法之基本原则而拟定”④,主张采取内阁制政权组织形式,取消各省制定省宪之权力,从而实现中华民国的“法统”传承。共产党和民盟等党派则主张应当依照政协会议决议之《宪法草案案》,采行以五院制为外在形态的责任内阁制政权组织形式,赋予各省以制定省宪、实行自治的权力。最终,在各方协商未果、国民党已挑起内战的背景下,国民党方面选择以拉拢数个中间政党的方式,抛开中共和民盟,单方面召开“制宪国大”,并于1946年12月通过“中华民国宪法”。与此同时,中共和民盟等党派拒绝承认“中华民国宪法”的合法性,将这部“宪法”界定为“伪宪法”,认为这部“宪法”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伪法统”的象征。

  在“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不久,蒋介石当局即通过制定赋予总统几近无限权力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实现对这部“宪法”的实质破弃。然而,在“中华民国宪法”已遭实质破弃之后,国民党当局仍念念不忘“法统”这块招牌的象征价值,直至1949年初,蒋介石发表之“元旦求和声明”中仍提出,“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则其“个人更无复他求”⑤,从而将维持“中华民国法统”作为国共和谈的一项条件。对于国民党方面的此类论调,中共方面据理力争,坚持立场,一以贯之地坚持反对“伪法统”“伪宪法”的主张,并将此主张明确列为北平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之一。在此期间,中共中央制定了《废除六法全书指示》,正式宣布在解放区废除“伪法统”“伪宪法”,这一决定在日后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中得到确认,由此作为“中华民国法统”象征的“中华民国宪法”和“六法全书”在大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考察“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宪实践可知,这部“宪法”所体现出的“法统”内涵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存在本质差异。国民党方面认为,这部“宪法”承袭辛亥革命以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传承的“法统”,体现出全国人民的制宪诉求,直接依据则是“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⑥。然而,从“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宪经历来看,作为当时中国政治格局中,唯一能起到制约国民党一党专政力量的中国共产党未能参与到制宪之中,从而使这部“宪法”与宪政的基本精神大相出入。正如大陆学者刘山鹰所言,“中华民国宪法”在国民党逃离大陆前,“充其量只是一个民主的气泡,它跟人们所期待的宪政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⑦。如果说,这部“宪法”在制宪之初,即在坚持《政协决议》时期,尚能体现出中国各方政治力量的政治共识,体现出全国人民的制宪意愿,那么,在国民党单方面撕毁《政协决议》,一党包办制宪之后,它就已经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因而只能体现出其作为“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⑧的一面,是一部“伪宪法”,是“伪法统”的体现。

  症结:1949年后“中华民国法统”之
  “中国性”与“专制性”的黏合

  1949年,随着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民国法统”也随之来到台湾,成为蒋介石当局彰显其自身“合法性”的重要工具。为弥合以“全中国”为适用对象的“中华民国宪法”与“小台湾”之间的裂隙,保障其作为“全中国”代表的“法统”之延续,国民党当局不惜透过“司法院大法官”“释宪”方式,以极为牵强的说辞,冻结“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形成长达40年未改选的“万年国代”之怪现象。民意机构的长期不改选,一方面实现了国民党当局消解“宪法危机”、保障“法统”延续的意愿;另一方面也禁锢了台湾的民主发展,堂而皇之地巩固了国民党在台湾的专制统治。然而,这也使得以“全中国”为指向的“中华民国法统”,成为台湾地区民主运动的标靶。由此,台湾民主运动中形成一套以“台独”为手段、以“民主”为目的的台湾“民主独立”的逻辑体系,⑨从而逐渐呈现出“台独化”倾向。

  毋庸置疑,“中国性”是“中华民国法统”的天然构成部分,没有“中国性”就没有所谓“中华民国法统”。然而,在1949年之前,“中国性”却是“中华民国法统”之中一个无需讨论,也无需证成的组成部分,因为任何参与“法统”争议的中国政治派别未曾主张过,也不可能主张“非中国(的)法统”。因此,在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各方政治力量“法统”争议的重点和本质在于,“中华民国法统”是不是等同于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专制法统”,是不是应当成为国民党实行一党专政的“护身符”。从这个意义上讲,《废除六法全书指示》中否定的“伪法统”,其本质即是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专制法统”,而不应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对“中华民国法统”之“中国性”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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