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说, “法务部”透过新闻稿向大陆表达,尽速依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第12条规定,“就本件涉嫌人之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事项通报“我方”,以维护台籍嫌疑人之人身安全及相关诉讼上权益”。换言之,这项两岸共同签署的协议,均有助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民人身安全及诉讼权益,但民进党政府可曾肯定过这项国民党的执政成果?
其次,中国大陆若应民进党政府要求,履行协议遣返嫌疑犯回台时,难道对民进党政府来说,就可以不算是“被统战”?再者,“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涉及了司法管辖权,因而也涉及了“政治性议题”,如果依民进党当局新修正通过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有可能完成这项协议的签署吗?
“法务部”在新闻稿的最后一段,呼吁中国大陆“积极与台湾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并尊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不知是因“有心”或“笔误”将两岸关系视为“我国”和“他国”之关系?惟若真有心期望大陆履行“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这样的文字表述只是制造敌对,却非寻求司法互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