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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只许苏贞昌放火 不准陈长文点灯?
http://www.CRNTT.com   2019-10-29 09:57:32


 
  蔡英文上台后,接过手陈水扁的衣钵,继续推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化”。她模仿联合国人权机构对联合国各成员国进行国家人权报告审查的样式,召开“两公约第二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会议”,邀请联合国人权机构的现任及卸任官员,及国际人权专家和民间团体,到台北就台湾当局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国家报告”进行“审查”,冲击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

  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揭橥了“无罪推定原则”。其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联合国成立之后,在其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件中一再确认“无罪推定”的原则。一九四八年制定的《世界人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一九八五年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七点一条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诸如假定无罪……的权利。”

  台湾地区的《刑事讼诉法》也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其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因此,要求法官在审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态度,去检视整个诉讼流程。也要求负责刑罚权追诉的检察官,负担起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没有被要求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无自证无罪之义务),并且也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缄默权”。若检察官无法提出坚强证据,让法官达到毫无合理怀疑的确信心证,则法官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应该给予被告无罪的判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其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乙项规定:“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该项规定的“便利”必须包括被告取得准备辩护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证据,以及有机会聘请律师和他联络。应当给嫌疑人、被告人充足的时间准备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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