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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陆委会组织改造法制化“有辣有晤辣”
http://www.CRNTT.com   2017-05-23 14:44:37


  中评社香港5月23日电/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内政委员会昨日联席初审通过《大陆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明订“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改名为“大陆委员会”,置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为政务官,一人为常务文官。据说,这是为了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而进行的改制,实际上昨日联席会议主席蔡易余(民进党籍)就表示,这是配合组织改造,法制化、明确化,陆委会的组织、相关员额没变动,维持既有架构。

  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但即使如此,对照现行的《“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除了是“组织法”(草案)为陆委会去掉了“行政院”这个前缀,凸显陆委会的位阶有所提高,与“交通部”、“经济部”等一级部会平行,不再是类似对岸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因有“国务院”的前缀而是“办事机构”之外,还是有许多变化:

  其一当然就是取消了“特任副主委”一职,这标志着“马英九条款”的被彻底废除。

  其二是现《“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由于有二十二个条款,而“组织法”(草案)则只有九个条款,因而就显得精简得多,这就导致“组织条例”以八个条款(第四至第十一条)列明陆委会下设企划处、文教处、经济处、法政处、港澳处、联络处、秘书处等各业务处,并分别载明各业务处的具体掌理事项,并以另外三个条款(第十五至十八条),明订设置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及其分别的职能,以及其主管的职等,但“组织法”(草案)却是“省掉”了,而是在第八条以“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给“打发”掉。

  其三是与第二点的“省略”相反,“组织法”(草案)却专门置一个条文(第六条)是规范“主任秘书”的,并列明其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而在“草案”的“说明”中,特地指出该职位是“本会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等”,这与“组织条例”第十四条是将“主任秘书”与处长、参事、研究委员、副处长、专门委员,以至科长、秘书、专员、分析师、设计师,还有科员、助理设计师,以至办事员、书记等“共冶一炉”完全不同,这就突出了被誉为“小蔡英文”的现任主任秘书蔡孟君“直通蔡英文”亦即是“监军”的特殊背景。

  其四,是现行“组织条例”第二十条之一,订定陆委会“得视业务需要,于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设办事机构”,而“组织法”(草案)第七条则订明,“本会得视业务需要,于境外设办事机构”,因为“境外”不单止是港澳地区,因而不排除今后陆委会将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办事机构,当然,也为未来两岸互设办事机构留下空间。但由于蔡英文拒绝承认“九二共识”及其“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核心内涵,因而对后者而言,是根本不可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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