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王贵国:美国应遵守国际法的透明度规则
http://www.CRNTT.com   2021-03-01 20:43:48


  中评社香港3月1日电/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今天发表文章,认为自拜登担任美国总统以来,拜登政府一直主张联合盟友务使中国遵守国际规则。“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既然美国希望中国遵守国际法规则,其自己必须首先遵循相关的国际规则。

  2021年2月24日,拜登签署《美国供应链行政令》(America's Supply Chains)。根据该行政令,美国政府将开展覆盖药品、稀土、半导体芯片、大容量电池等产业的“100日供应链审查”(100-Day Supply Chain Review)。其中,美国商务部和国土安全部部长被授权审查工业基地信息与通信技术(ICT)产业服务,如无人机、人工智能等。审查结束后,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与总统经济政策助理协同相关负责人将向美国总统提出建议,包括增强美国供应链适应力的举措,协同盟国增强供应链的行动计划,改革国内及国际贸易规则与协定以增强供应链适应力、安全、多样性等。此规定表面上看适用于所有国家,但是事实上主要是针对中国企业。嗣后,据路透社2021年2月26日报道,拜登政府计划实施一项特朗普政府在任期的最后几天发布的临时命令,即《确保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Securing th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nd Services Supply Chain;该命令应于2021年3月22日生效)。正如一些美国企业所指出,在《确保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项下,美国商务部甚至不需要通过或遵守任何正当程序、问责制、透明度或与其他政府部门协调便可禁止相关交易。

  此外,美国商务部于2月26日表示,“可靠的信息及通讯技术及服务,对我们的国家及经济安全至关重要,仍是拜登政府的当务之急”。另据海外传媒报道,美国政府正串联日本,韩国和台湾等,试图建立“较不依赖中国的供应链”。美国政府基于供应链安全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限制的国际法依据为何,该发言人或美国政府的其他人则语焉不详。这也是美国的一贯风格,只要是其想做的事,便不必管国际法律义务。

  在特朗普当政时期,美国政府便经常以国家安全为理由,粗暴干预企业间的正常交易。现在拜登政府又以供应链安全为理由,意图采取类似措施。人们不禁要问,美国政府的这些规定和决定到底是否符合美国的国际法义务?

  我们认为,检视美国的国际法义务可从习惯国际法、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的角度为之。就多边条约言,中国和美国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双方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的措施均需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其中之一便是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协定有关于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规定很多,本文将以《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践实施为例,说明美国此方面的义务。

  日本-农产品II便为一例。该案涉及日本对进口水果实施的一项措施,要求交易方在水果进入日本前,对其进行检疫,旨在防止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进入。作为投诉方的美国指责日本未事先发布此检疫要求,从而违反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7条及其附件B的规定。关于世贸组织成员透明度义务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7条规定,“各成员应依照附件B的规定通知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变更,并提供有关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信息”。附件B第1条进而规定,“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所有已采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以使有利害关系的成员知晓”;第2条则规定,“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负责审理该案的专家组认为《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B下公布法规的义务适用于“普遍适用的与植物检疫措施相关的法律、法令或命令”。同时,专家组注意到日本的检疫要求实际上并非强制性或具有法律效力者,而是如日本所主张的,相关措施只作为证明进口水果安全性的一种方法。基于相关要求非强制性的性质,专家组认为日本政府实施的措施不能被视为附件B下的“植物卫生法规”。然而,基于广泛认可的透明度原则,专家组最终认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B的义务包括检疫要求,因为出口商会因为遵守该措施而受益。专家组接着指出,日本政府提供的“回复查询服务”不能被视为其履行了关于公布法规的义务。此外,专家组还认为,检疫要求的“高度技术性”也使得日本不能以“回复查询服务”作为履行了发布法规义务的“借口”。

  在上诉阶段,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对附件B透明义务的解释,并通过援引相关条款的目的加强了专家组解释的说服力。上诉机构确认,附件B下的“法律、法令或命令”仅是透明性义务措施的例举而非列举。上诉机构同时指出,附件B的目的是“使感兴趣的成员熟悉”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而对附件B相关条款的解释则必须依其目的进行。基于前述条约解释原则,上诉机构认为日本的非强制性检疫要求属于《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透明性义务的范围。

  世贸组织关于透明度规定的实践并非限于前述。概括言之,透明度规定还要求政府部门明示其做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迹象显示,此类规定现已渐次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无论是依据世贸组织关于透明度的规定,还是基于习惯国际法,美国在实施一项对国际贸易有重要影响的措施/规定时,都有义务使之符合国际法下的透明度原则。此处的符合一方面是指美国有义务证明其以所谓的供应链安全为借口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指,即使其计划实施的规定具合法性,其实施也须符合世贸组织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包括说明相关措施的目的为何,企业如何满足相关措施的要求,美国如何保证相关措施不构成对贸易的歧视性限制等。

  在国际社会将国际法治和国家法治列为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今天,类似于世贸组织协定的透明度规则已获世界上所有主要国家认可。美国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亦必须依相关规则判断之。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