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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其实潘文忠也踩踏了蔡英文的“红线”
http://www.CRNTT.com   2018-04-16 15:01:59


  被大陆视为“台独”分子的“教育部长”潘文忠请辞,虽然“行政院长”为他缓颊,说是家庭因素,但潘文忠却并不领情,直说是延烧三个月的“卡管案”让他辞职,并在辞职声明中强调,希望透过辞职,让所有政治操作就此停止。等于是打了赖清德的脸。

  潘文忠在“卡管案”中的角色是什么?究竟是始作俑者,还是做了蔡政府高层强令要他“卡管”,与台大校方以至泛蓝阵营“挺管”两大压力之下的“夹心人”,让他熬不下去?或许,前几天“内政部长”叶俊荣及十几位民进党籍政务官也曾到大陆兼职任教的情况被揭发,让他“卡管”的“武功”被“废”掉一半,难以自圆其说,只得辞职以“明志”?

  其实,潘文忠早就踩踏了蔡英文的“红线”,应当被蔡政府问责。只不过可能此事在蔡政府的眼中,是无关“台独”事业的“小崎士”,而没有追究他“犯上”的责任,或者反而是认为潘文忠所做之事并没有冒犯蔡英文,而继续稳坐教育部长”的“钓鱼船”,但现在既然潘文忠一鞠躬下台,这件“小事”也就难免会被“翻搜”出来。

  事情得回溯到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间,李登辉授命蔡英文领衔拟撰《港澳关系条例》的草案,曾先后三次率队到港澳地区调查研究及征求意见。由于她不熟悉澳门的情况,因而在《港澳关系条例》草案的第一稿的第四条关于澳门居民的定义上,照搬香港的“海外领土公民护照”,将十多万持有葡国护照的澳门华人居民排除在澳门居民之外,亦即不得享受港澳居民的各种待遇。

  在座谈会上,笔者和谭志强博士发言指出,这不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及《中葡联合声明》中葡双方的“备忘录”。因为在一九八三年葡国修改《国籍法》之前,葡国对其国籍的认定,采出生地主义,凡是在葡国本土及海外属土出生地人士,都自动具有葡籍。一九八三年葡国修改《国籍法》,对出生地主义有所收紧,并加以血统主义相结合,凡在葡国属土出生之人,必须是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葡籍,才自动具有葡籍;但又增加了依婚姻可以加入葡籍,及依据几个条件可以归化葡籍的权宜规定。葡国《国籍法》又承认葡国公民具有双重及多重国籍,但以葡籍为第一国籍。

  由此,约有十多万澳门华人居民拥有葡国护照,包括后来成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何厚铧、崔世安,及多位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必须由中国公民出任的主要官员。

  经过大半年的中葡谈判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国总理赵紫阳和葡国总理斯华高在北京签署《中葡联合声明》。对中葡谈判中最难解决的国籍问题,中葡双方分别以“备忘录”的形式,以“各自表述”的方式,阐明自己的立场。中方的立场是,澳门居民凡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者,不论是否持有葡国“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具有中国公民资格。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在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允许原持有葡国“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可以继续使用该“旅行证件”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旅游,但不得在澳门特区和中国的其他地区享受葡国的领事保护。而葡方的“备忘录”则说明,凡按照葡国《国籍法》规定,在澳门回归前因具有葡国公民资格而持有葡国护照的澳门居民,在澳门回归后可继续使用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不得由于同澳门的关系而取得葡国公民资格。

  蔡英文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从善而流,立即修改《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对“澳门居民”的定义为:“本条例所指的澳门居民,指具有澳门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澳门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或虽持有葡萄牙护照但系于葡萄牙结束治理前于澳门取得者。”因此根据条例,只要有其他护照,或者葡国护照不是在澳门回归前取得,就不符合澳门居民定义,而被视为外国人。后来,“行政院”颁发《港澳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其第六条更是明载:“澳门居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主张其为澳门居民时,相关机关得令其陈明未持有葡萄牙护照或澳门护照以外旅行证照之事实或出具证明。前项葡萄牙护照,以葡萄牙结束其治理前,于澳门取得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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