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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和民企如何实现战略性组合?
http://www.CRNTT.com   2020-10-07 09:09:57


  中评社北京10月7日电/日前,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提出国企民企要相互配合,推进兼并重组和战略性组合。国企和民企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两个支柱,均不可或缺,而实现二者的战略性组合,能够使二者相互借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环球时报发表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文章表示,战略性组合的核心是“融”,对于国企和民企的战略性组合来说,“融”的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而且这种混合一定是实质性混合而非形式化混合。就是说,并非国企中有民资股份,或者民企中有国有股份,就是混合。

  文章指出,实现战略性混合,一定是国企和民企形成“心心相印”、难以分割的整体,这需要以下制度设计:

  一是要以平等保护为核心,不要片面强调国资控制。国企混改本质就是要吸收包括民资在内的社会资本,而能够吸引民资加入的前提就是要尊重他们,尤其要给予他们与国资平等的权益保护。片面强调“以少量国有资本控制更大量社会资本”的观念可能会使民资对参与国企混改产生担忧和抵触心理。国企混改中国资控股并不是一些民资所担心的,他们担心的是自己作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公平地保护。据我们评估,在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中,2019年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平均只有52.14分,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3.28分,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显然,对民资权益的平等保护直接关系国企和民企战略性组合的成功。

  二是国企和民企的资产交易要透明化和市场化。国企民企进行资产交易时,价格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国企混改中有按成本重置交易的规定,这往往会导致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尤其是出现一些不良国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优质民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优质民资参与混改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如果国有资产在交易时价格过低,也会有人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是转移国资。基于此,国企和民企的资产交易,一要保证交易信息的透明化;二要保证充分竞价和市场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资产交易价格应该是合规的,以除各方疑虑。

  三是要保障混合企业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国有控股下混合企业的董事会尽管吸收了民资股东,也给予了充分的话语权,但是混合企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流于摆设的现象。在混合企业,由于每个董事背后都站着某个股东,各个董事之间彼此不是合作关系,而是互相监视的关系,很多好的市场机会因此而丧失。因此,必须明确,某个人一旦成为董事,就应该抛开代表某个股东利益的狭隘观念,应着眼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独立的、科学的战略性决策。从长远考虑,则要在建立透明的经理人市场情况下,更多地由这种市场上选择的职业经理人担任独立董事,这对于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况且,混合程度越高,越要保障董事会决策独立性。

  四是真正实现董事会从职业经理人市场独立选择高管人员。目前国有控股混合企业高管的选择,尽管形式上由董事会聘任,但实质上多由国有大股东派出或行政任命,这一方面没有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容易导致无人对选错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如果国企和民企要实现战略性混合,就应该允许董事会独立地、公平地从职业经理人市场中选择有能力、重诚信的高管人员,而选择的范围也可以包括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他们也可以公平地竞聘国有控股混合企业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同时,董事会必须对选错人独立承担责任。

  实现了这些制度设计,才能实现国企民企真正的战略性组合,为国民经济发展发挥最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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