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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香港经验
http://www.CRNTT.com   2022-10-02 00:12:22


香港“一国两制”实践为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提供了有益经验和启示。
  中评社╱题: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香港经验 作者:王英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国发院研究员

  【摘要】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之际,总结香港“一国两制”实践中所取得的历史经验,对于我们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具有重要的启示。概括起来,这些经验和启示有:坚持“一国”与“两制”相统一,坚持继承与改造相统一,坚持授权与监督相统一,坚持制度与机制相统一,坚持管治与自治相统一,坚持共治与自治相统一,坚持主权与安全相统一,坚持爱国与爱台相统一。由于台湾问题有自己的特殊性,加之台湾在地域面积、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等方面均远超香港,所以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大陆不会全盘复制港澳方案。而且会考虑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继续保持台湾在统一大家庭中的独特地位和鲜明优势。

  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值此重要时间节点,我们梳理香港“一国两制”实践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总结香港“一国两制”实践中所取得的历史经验,不仅能够坚定我们践行“一国两制”的信心,而且对于我们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具有重要的启示。概括起来,这些经验和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国”与“两制”的关系

  第一,坚持“一国”与“两制”相统一。“一国两制”的核心是实现国家统一。“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幷统一于“一国”之内。只有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结合起来,坚持“一国”之本,发挥“两制”之利,才能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事实表明,“一国”原则越坚固,“两制”优势就越彰显。

  这启示我们,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要注重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未来台湾特别行政区必须在坚持“一国”的前提下实行“高度自治”。由于台湾长期存在“台独”分裂势力,幷且未曾停止“台独”分裂活动,所以统一后,尽管不会允许“台独”组织和活动继续存在,但“台独”思潮很难在短期内被彻底根除。因而,我们在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必须提前做好制度防范,防止台湾地区的反对势力借用“两制”来消解“一国”。

  第二,坚持继承与改造相统一。实行“一国两制”,维持香港原有制度基本不变,有利于保持社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制度和观念,就必须加以改变。这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政权的继承与改造,二是观念的继承与改造。从政权的继承和改造来看,回归后,香港基本保留了原来的政权架构,但对涉及国家主权的制度和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制度进行了改变,其他制度经改造后均予以保留和沿用。从观念的继承与改造来看,尽管我们进行过努力,但对港英时期遗留下来的观念,改造得幷不彻底,这对后续“一国两制”实践产生了消极作用。

  这启示我们,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一定要处理好对台湾现政权继承与改造的关系。两岸统一后,对于台湾现行绝大部分制度机制会加以保留,这是“一国两制”的内在要求。尽管从历史、法理和现实看,台湾地区从未享有过“独立主权”,但由于长期以来,台湾当局一直以“主权国家”的形态来塑造和宣示自己,幷给岛内民众灌输了强烈的“国家”意识,因此“去主权化”改造成为统一后的首要政治任务。“去主权化”改造包括“去国家化”和“去中央化”。“去国家化”是指去除那些支撑所谓“中华民国”的一系列政治符号、称谓、“法律”及制度;“去中央化”是指将台湾现政权由所谓的“中央政府”改造为“特别行政区政府”。至于哪些地方需要进行“去主权化”改造,以及如何进行“去主权化”改造,那将涉及“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内容细节,在此不展开讨论。

  对既有制度的继承与改造

  第三,坚持授权与监督相统一。尽管香港享有比联邦制下的州还大的自治权限,但这幷未改变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性质。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来自中央授权,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对中央负责,幷接受中央的管治和监督。从中央的角度看,既要保障和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又要积极履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监督职责。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有人认为,香港出现一些问题,是因为中央给香港授权过大。但笔者认为,问题不在于授权大小,而在于对预防权力异化滥用的监督机制没有健全。

  这昭示我们,两岸统一后,中央在授予台湾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时,一定要有配套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授权与控权要同步进行,倘若只授予权力而缺乏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安排,就容易导致所授权力的运行失范。当然,中央对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授权也要适度,幷非下放权力越多,就越容易获得台湾民众的认同和支持。

  第四,坚持制度与机制相统一。香港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是一个多领域、多层次、多面向的制度体系,由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所组成。从纵向上看,制度是第一层次的,机制是第二层次的。一个制度设置后,不仅要有配套制度加以保障,而且要有相应的机制来加以保障。如果仅仅设置了制度,而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作支撑和保障,那么制度的落实就变得非常困难。譬如,中央通过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但由于该制度安排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作保障,致使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迟迟得不到落实。所以,2020年以来,中央在制定出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和改革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时,不仅注重制度设置,而且注重配套的制度和机制设置,故近几年中央文件的相关表述中多使用“制度机制”这一概念,原因即在于此。

  这启示我们,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要有一个系统观念和整体思维,设计任何一项制度,不仅要有配套的制度安排,而且要有相应的机制安排。机制是落实制度安排的一系列具体工作制度、环节、过程,是为落实制度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层面的设置,其内容多侧重程序性、过程性、保障性安排。从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既有成果看,目前研究界多聚焦于该方案的制度设计,而忽略保障制度落实的配套制度和相应机制,这一做法必须得到纠正。众所周知,制度不能自行发挥作用,它需要由具体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预先设定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才能落实。因此,我们在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务必坚持制度设置与机制设置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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