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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化方式推动民企“宽信用”
http://www.CRNTT.com   2019-04-25 03:43:04


  中评社北京4月25日电/自去年以来,一系列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出台,特别是今年一季度金融数据充分说明了央行确保流动性充裕的政策目标。今年以来,将“宽货币”向“宽信用”转换已成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笔者认为,能否将“增加流动性”的市场诉求向“提升流动性”转化,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利率传导机制的改善程度。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在把控信贷总阀门的情况下,提升市场信用的边际放松。为此,笔者试图建立一个基于市场化架构下的“宽信用”推进器。

  挖掘贷款信用保险价值

  本文的框架建立在以下要素的基础上:一是央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在经济面临系统性风险或认为有必要时,可为特定机构进行担保以确保其信用。当然,这里的特定机构一般是金融机构。

  二是在经济面临巨大的下行压力时,央行可以采用扩大抵押品范围,也可以购买质量较低或期限较长的债券。实际上,日本央行在实施量化宽松过程中,由于国债买无可买,已开始购买普通信用债,美联储也在两轮宽松中购买过部分信用债,这也意味着央行可以购买“信用”。

  三是保险公司有法定业务为“贷款信用保险”,为一般商业信用保险业务中的细分业务。贷款信用保险实际上可以成为现代保险业除寿险、财产险之外的重要乃至核心业务,特别是如今“宽信用”推进中缺乏有效举措的情况下,值得深入探讨。即如以信用保险为媒介,加速打通银行与借款人的信贷通道,所谓银行“不敢贷”的问题一定程度也会迎刃而解。

  为充分挖掘“贷款信用保险”的政策红利和市场价值,有必要组建专业公司。事实上,无论是在目前的财产险公司,还是外挂在寿险公司,贷款信用保险业务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区别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时为了体现一定的政策支持力度,拟组建的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暂定名)将专职于国内民企的贷款信用保险。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用保险市场还不成熟,保险公司的定价缺乏有效的精算支持,因此有个试错过程。同时,银行与保险的互信或许也需要时间。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能否给予保险以充分信任,或者保险与商业银行如何厘清职权利等,均有赖于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组建方案与业务模式

  对于组建方案,笔者认为,为了能在制度上起到“宽信用”的设计目的,注册资本不宜过少。股东组成应以能够充分发挥股东优势、甚至能体现国家意志的股东为主。如果过多地仰仗市场资金,则难免在今后业务中出现过多的关联交易或道德风险。尽管当前互联网已经很发达,但贷款的大量业务还是依靠网点来推动,特别是大量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遍布各地,早期业务自然是以保险深度为主,但最终还是要以业务广度为基本点。

  对于业务模式,笔者认为,应允许前述的贷款信用保险公司无偿使用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同时,应尽可能给予优惠政策。从业务模式看,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借鉴于目前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W)模式主要是银行创设,向债券投资者发行。而贷款信用保险公司所发行的贷款信用保险主要是卖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完全根据自有的贷款审批程序,在做出发放给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决定(审贷流程通过)后,原有的贷款模式中由于存在信用风险溢价,因此其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基准贷款利率,但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贷款信用保险后,其信用违约的风险基本消除,因此银行应当将其超越基准贷款利率之上部分或大部分作为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公司。

  当然,为防范道德风险,同样借助于CRMW模式,保险公司所卖的贷款信用保险至多覆盖贷款的50%。同时,对CRMW反向操作,保险公司把贷款信用保险卖给需要贷款的企业(要求是符合其标准的企业,而不能是僵死企业、落后产能企业等),这类似于企业的贷款担保。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加持”下,银行没有理由不贷款。当然,该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较大,一定程度上就是把银行的不良资产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其保险定价非常重要。笔者估计,至少在业务开展的早期阶段,该模式的业务量或相对有限。但是,至少在理论上,贷款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比一般的担保公司的信用实际效果要更好。

  贷款信用保险前景如何

  保险业一直存在分歧,一些人会提及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的AIG(因卖出过多的低品质CDS而破产重组)。因此,为什么成立中国版专职于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不会失败?笔者认为,一是该公司在充分享受中央银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必须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当年AIG之所以最终失败,主因之一是完全借助于国际三大评级公司,轻信于其基于复杂资产和多重嵌套的AAA评级。国内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过10年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内设信用评估队伍。按照一定模式,完全可以独立完成贷款的信用评级任务。

  二是该公司主营就是企业贷款的信用保证或保障,不会介入如类似美国复杂的衍生品,也不会介入过于复杂的结构化产品,而是扎根于简单的贷款类产品。

  三是银行承担了其中相当部分的信用风险,而这和美国次贷危机中有投资人(融资提供者)承担信用风险不同。因此,这是一种信用风险分担方案。

  四是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给风险定价的行业,目前的车险、寿险及养老险的竞争已经白热化,对于市场非常庞大的贷款信用保险始终不闻不问,或者因噎废食显然不可取。同时,对于市场而言,业务存在风险,才更显得专业的重要。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未来不仅是科技金融的竞争,核心还是专业性的高端对决。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早期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对公司的利润贡献有限,但对于完善金融市场特别是对于通畅民企融资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

  从AIG所公布的2007年、2008年年报看,高等级的CDS规模(名义金额)分别为5331.43亿美元、3022.01亿美元,其公允价值为114.72亿美元、90.34亿美元,即保险对应的承保比例约为2%-3%。由于前文所述的中国版贷款信用保险没有任何衍生品,同时为降低杠杆率,如以5%为承保比例,则大约可以撬动20倍注册资金的贷款。笔者认为,如果能撬动这笔贷款,这对民企融资环境改善将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笔者相信,在贷款信用保险公司形成规模效应之后,公司的自我生存与适度发展应不成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公司对于解决民企贷款,从而进一步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非常有益;其次,对央行而言,通过此类的“信用杠杆”操作,其实际效用或许比单纯增加社融要有效。同时,这对于全社会的“稳杠杆”也具有独到的示范意义。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蔡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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