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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的破产法实施应有改革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19-09-20 09:27:02


 
  第一,必须解决新型政商关系的问题,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来解决破产中的政府角色问题。

  我们经常听到对东北投资环境有些批评,在经济上和投资上把东北和广阔的内地割裂了,这些看法是有问题的,实践情况也不是如此。东北是“共和国的长子”,有大量的大型国有企业,为新中国的成长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东北经济有些掉队,一些国有企业处于困境,经济发展缺少民营企业相助。很重要的一点是民营经济自身发展不好,东北要发展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就要建立新型的公平透明的政商关系。现在民营经济遇到“三山”问题、“三门”问题以及“三荒”的问题。比如,民营企业“用工荒”、“用地荒”、“用钱荒”;民营企业经营成本高、税费高、利润低。这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也是破产法实施的大环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重要的办法就是改革企业、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建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与法治化政商关系。

  目前,在经济有下行压力的背景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对东北振兴至关重要,对破产法实施也至关重要。有的地方政府提出,构筑新型政商关系要讲“四到”,即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说到做到。对我们搞破产的人来说,还要再加一个“到”,即破产法实施要政府的支持先到。

  第二,必须搞好营商环境,特别是要改善营商环境中重要的破产指标。

  改善破产指标必须首先解决理念问题,让破产成为东北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心、一个抓手和一个支点,使其成为淘汰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突破口;必须解决破产污名化的问题。最高院和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市场主体退出改革方案文件,提出要解决破产污名化的问题。不仅是东北,全国各地方政府一提到破产就觉得不是好事,不吉利,要避开走。然而,“破产”一词,全世界通用,各国都有破产法,世界银行甚至将破产法实施情况作为评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建立破产全链条理念。实际上,破产的理念应该是“法庭内”与“法庭外”相结合的理念,既有“法庭内”的市场主体退出,又有“法庭外”的市场退出。

  其次,必须转变破产办理方式或改革破产法的实施。我国的破产实施在世界银行的指标体系内位列世界第61名,总体营商环境位列世界第46名,我预测今年会有很大的提升。然而,这些年我们的破产指标却在下降,这是不应该的。在破产办理方面,我们的问题既有法院办不办理破产案的问题,还有怎样办破产的问题以及破产办得怎么样的问题,这涉及到司法的态度、政府的支持力度与破产办理的效果问题。因此,打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应当是破产法实施东北模式的另一重要指标。

  因此,应该从东北经验出发,创新东北模式。

  东北的破产法实施应有所改革、有所创新。如何创新?东北三省一区的破产改革应当做到“五个先行”。

  第一个“先行”,即破产法庭先行。东北三省一区的法院不仅要建立破产审判庭,还要先行建立独立的破产法庭,提高破产审判层级与集中管辖案件。

  第二个“先行”,即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先行。希望东北三省一区能在这一方面有所突破,建立专门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来解决“府院联动”、“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等一系列行政方面对破产支持的问题。

  第三个“先行”,即破产基金先行。政府应财政出资、多方筹措建立破产基金,没有钱不好办事,比如我们的职工安置问题与无产可破问题都需要破产基金支撑。

  第四个“先行”,是管理人自治组织先行建立完善,推动市场化破产。

  第五个“先行”,即破产新机制和新制度推进的先行。这些新机制主要体现在最高法的两个纪要、司法解释与改革方案之中。第一个纪要是前年发布的《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另一个是今年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它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13条指导意见。除此之外,今年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以及最高院、发改委等十三部委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都提出了很多破产新机制、新制度、新程序。希望这些新机制、新制度、新程序能在东北三省先行、先试、先推进。

  这些创新先行,可以将东北破产经验提升为东北模式,然后推介到全国,使东北回到像三十三年前中国破产改革龙头的地位。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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