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从破产的溢出效应说到美国的破产法
http://www.CRNTT.com   2019-04-27 08:29:38


  中评社北京4月27日电/美国的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生”与“死”的两种不同结果。由于法官的倾向性不同,有的更多偏向于判决破产保护;有的相信自然选择和“创造性毁灭”,就会更多偏向于判决破产清算。而破产法庭内部判案法官是随机分配的,这就避免了法官的人为选择。

  对企业破产,经济学有两种解说:一种观点认为是正面效应,根据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理论,这是一种新陈代谢机制,低效亏损的企业就该破产,让位于新生企业。所谓创新就是“创造性毁灭”(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用语)。因此,清算型破产本质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内在机制,有利于经济运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负面效应。因为企业在空间上存在集聚效应,一个企业的破产会影响地区经济的就业与产出。

  美国的破产法,最有名的是第7章与第11章之区别,这两章规定了企业“生”与“死”的两种不同结果。第7章被称为“清算破产”,意味着“死”,第11章被称为“破产保护”,意味着“生”,当然,最终结果还要再观察。

  美国破产法的运行,一般由企业即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也就是说先由企业选择是申请第7章还是第11章破产,由法院的破产法官来审理并作出判决。美国的破产法庭分布在全国共有94个破产区域、276个分支办公室。每个企业必须选择向一个分支办公室的法庭提出申请,然后由该法庭随机指派一名法官来判决。由于纽约南区破产法庭覆盖了曼哈顿地区、处理破产案例最多,成为大型企业首选的申请破产法庭。由于法官的倾向性不同,有的知识视野有限、或天生心慈手软、或价值观信奉“给人生路更好”,更多偏向于判决破产保护;有的信奉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相信自然选择和“创造性毁灭”,就会更多偏向于判决破产清算。而破产法庭内部判案法官是随机分配的,这就避免了法官的人为选择。

  笔者在这里介绍一下美国学者伯恩斯坦等去年发表于《金融经济学》期刊上的对“破产的溢出效应”的研究成果。一个地区大型企业的破产,对当地现有企业的就业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新生企业进入也有不利影响。也就是说企业清算对地方经济产生了负面的溢出效应,即经济学上所称的外部性。他们的研究结果是:第一,对当地而言,影响最大的是在人口普查的区块,一个区块类似于我国城市的一个街道。而上一层的区块组,如相邻的几个街道,负面影响就递减了,而对更上一层的区域,类似于我国的市区,这种影响就基本没有了。第二,在非贸易部门(餐饮、零售等)、可贸易部门(制造业)、服务业(如律师、会计师等各类中介机构等)三类产业中,非贸易部门、服务业破产对当地服务业有负面影响,但可贸易部门不受影响。在一个人口调查的街区,一个破产清算企业的雇员直接减少该区域内1.9个就业人口。也就是说,一家清算企业的就业消失,会造成2倍于员工人数的就业人口减少。这种负面溢出效应主要发生在餐饮、零售、律师、会计师等行业,而制造业不受波及。第三,从微观上看,清算破产会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增长产生负的外部性,但在宏观上,也即一国经济整体上,这种负外部性就不存在了。

  这种破产溢出效应背后的逻辑机制是,企业清算破产,减少了当地的顾客人流量,减少了企业之间的知识溢出效应(比如服务业)。因此,经济学研究从进入角度论证了产业具有集聚效应比如知识溢出、降低成本、需求集中等,伯恩斯坦等的研究则从退出角度反向论证了产业具有集聚效应。破产存在的溢出效应,对我们理解处置传统产业过剩产能、关闭僵尸企业、发挥金融中心功能、某些特色产业聚集小镇等现象,都有助力。

  美国破产法也包含了个人破产。在破产法第7章和第13章分别有关于个人破产的规定,个人破产同样存在清算破产和破产保护两种规定。个人清算破产的第7章等于宣告个人无能力支付债务,债务自动免除,但在不同的州存在不同的豁免上限规定。个人财产分两类,房产与其他个人财产(如汽车、珠宝、现金等)。当宣布个人破产后,两类资产都有一个既定的豁免额度,即在额度以内的房产、汽车、现金等可不用于抵债(属于个人的生活必需),超过额度的部分则用于还债。令人惊讶的是,美国各州的规定差异较大,比如麻省规定个人房产豁免上限为10万美元,而纽约州只有2万美元,佛罗里达、得克萨斯、俄克拉荷马等7个州对个人房产的债务豁免金额无上限。这种规定极易引起道德风险。所以,学者伯科威茨等人的实证研究发现,在不同的州,美国银行贷款政策存在显着差别,即对借款人和小企业区别对待,在破产后债务豁免无上限的州,个人创办企业更可能被银行拒绝贷款、贷款规模更小、利率更高。

  在个人清算破产后,虽然债务豁免,但个人信用局会马上有记录,各大信用评分公司会根据信用局破产法的备案给出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局的破产信息备案在10年后才取消。在背负着个人破产信息的期间,你无法使用信用卡、无法取得好的就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基本无法创业、无法高消费等。至于破产法第13章一般是给予一个缓冲期限,但你得继续还债,自备案后7年后才取消破产信息记录。

  当然,无论10年还是7年之后,在个人破产记录取消后,个人创新创业活动显着增加,更可能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也增加了很多部门的雇佣可能性。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曜(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目前为中美富布莱特研究学者在美国波士顿学院访问)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