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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竞争中性原则”深化国企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9-04-02 08:30:08


 
  第二,竞争中性原则的引入将有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就不仅需要在商业活动中逐渐从国有企业中剥离由于国有性质所形成的额外竞争优势,也需要剥离由于国有性质所造成的额外竞争劣势。例如特定行业的准入门槛、政策性行业垄断、投融资的倾斜、债务的减免优惠等、补贴优惠等额外竞争优势;以及国有资产难以流转、承担政策性社会负担、行政干预、治理机制待完善等额外竞争劣势。因此,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将有助于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推行竞争中性原则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激发国有企业的市场活力。

  第三,竞争中性原则有助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竞争中性原则要求各类所有制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和处置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竞争中性原则既有利于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也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活力,进而有利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竞争中性原则有助于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当前,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正在推动将竞争中性原则引入多边国际经贸规则,甚至推动弱化“竞争中性原则”制定某些“歧视”国有企业的规则。因此,在国内市场落实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构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国内市场环境,将有利于在国际经贸谈判中利用竞争中性原则来主张构建公平开放的国际经贸秩序,反对“所有制歧视”。同时,先行在国内借助竞争中性原则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提前做好万全准备以应对未来可能到来的挑战,也有利于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全球竞争力。

  借助竞争中性原则加快推进国企改革的新思路

  文章提出,这些年,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相应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措施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也取得很大的成效。但是,由于这些年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比较好,发展比较快,也让一些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不强烈。在当前背景下,借助竞争中性原则,从平等竞争的视角出发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无疑会加快推进和有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

  借助竞争中性原则可以从四个方面加快推进和有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第一,引入竞争中性效果评价体系,从平等竞争角度来评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判断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效的核心标准就是是否能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企业治理机制,增强企业内部约束和激励,推动资本要素市场化以及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使得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有机混合,依据相关法规、依据市场规律以及依据出资人意愿确定股权结构,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企业自然就会淡化所有制色彩,理所当然应该与其他类型企业一道在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开展自主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考虑基于竞争中性效果评价标准(如消费者利益、市场竞争性、可持续发展、社会福利与公平、行业关系、就业的健康程度和安全性、行业进入门槛与公平性、经济增长与地区发展以及资源有效配置),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竞争中性效果评价标准作为辅助标准,从平等竞争角度来评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果。

  第二,通过推动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透明化来加快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如何认定是否存在额外的竞争优势或竞争劣势,不仅需要清晰明了和系统规范的评价体系,更需要全面准确及时的相关信息来进行识别和认定,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判断偏差。因此,竞争中性原则要求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透明化,并且把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透明化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评价国有企业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具体来说,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透明化要求制定相关法规和制度,来保证没有上市的国有企业应该像上市公司那样披露相关信息。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客观性,从外部来看,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来从事信息披露的认定工作,而不应该由企业自身或者直接的出资人自己来认定。从内部来看,应该按相关法律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第三,通过引入竞争中性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竞争中性原则既要求削弱来自所有制额外产生的竞争优势,如行业进入门槛导致的垄断、贷款信用的倾斜、政府关系等,也要求削弱来自所有制带来的竞争劣势,如外部干预、要素市场刚性、过度的公共负担等。消除额外的竞争优势让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开展公平竞争,这就需要国有企业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同样,消除额外的竞争劣势也让国有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在市场上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国有企业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借助竞争中性原则可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第四,在商业类国有企业划分中引入竞争中性状况的认定标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明确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商业类国有企业需要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竞争中性原则的引入就要求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及所在行业,在市场准入、税收金融、债务和补贴、法规和监管等方面平等对待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因此,有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竞争中性状况的认定标准(如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补贴中性、准入中性等),来衡量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状况(认定可以划分为三个水平,如弱、中、强)。这样,就可以针对不同竞争中性状况对相应国有企业制定符合竞争中性原则的定制化解决方案。

  借助竞争中性原则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仍然需要贯彻“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的科学方法。需要依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在系统分析评估竞争中性原则应用可能带来的正面效果和负面效应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国有企业的改革能“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培育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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