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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出制度 激发市场活力
http://www.CRNTT.com   2019-07-25 08:42:58


  中评社北京7月25日电/近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

  人民日报发表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张世君作文章分析,为中央在经济工作方面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加快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事实上,任何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都离不开关于市场进入、市场运行以及市场退出的基本制度。这既是维护经济秩序稳健运行,保障市场有效竞争的需要,也是增强市场主体风险意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需要。《方案》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破除无效供给,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将那些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濒临倒闭,长期占有各类社会资源的低效、无效企业从市场中加以清除,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优化,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方案》构建了法治化、常态化、科学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体系。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我国对于各类经营主体退出市场更多使用“关停并转”的处理手段。这些措施多带有行政化干预色彩,而非真正的常态化、科学化的市场退出方式。对此,《方案》明确提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坚持法治化方向、坚持保护各方合理权益、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具体包括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等7个主要领域。这些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方面,搭建起法治化、常态化、科学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需要看到,各类主体退出市场,涉及的经济法律事务与所影响的社会层面极其广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合作。基于权责一致的精神,《方案》的各项具体改革设计均明确了牵头负责单位或职责分工单位,打破了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存在的改革壁垒。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应当依据《方案》规定,积极探索政府、法院、社会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机制。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统筹协调,侧重解决全局性、宏观性问题;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探索公正高效的司法处置机制,着力解决各类具体法律问题;相关社会机构要与政府、法院、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积极沟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方案》的出台,也将有助于相关立法的完善,推动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涉及多领域法律法规,只有及时启动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修订程序,才能切实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方案》不仅涉及普通商事企业市场退出制度建设,也涉及自然人、金融机构、国有企业、非营利组织、非法人组织等特殊主体的市场退出问题,可以考虑就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先试先行,待条件成熟时再修改完善相关立法。

  文章强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方案》的出台,以明确的改革原则和翔实的改革举措,彰显了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决心,必将进一步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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