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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刘立军涉黑案”一审宣判
http://www.CRNTT.com   2020-10-21 18:06:32


  中评社北京10月21日电/人民网报道,10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立军等23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立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

  这起案件隐蔽性、迷惑性强,波及范围广,并有多名公职人员充当刘立军涉黑犯罪组织的“保护伞”,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对相关办案人员、受害者和学界专家进行了采访,还原了刘立军涉黑案始末。

  刑满释放不收敛,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

  上世纪80年代,刘立军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在吉林省榆树市(原榆树县)为非作歹,1984年,刘立军因犯流氓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刘立军并未收敛。

  1993年,安洪臣、刘立军因琐事与隋殿昌产生矛盾。刘立军持木棒、安洪臣持刀共同追打隋殿昌,最终隋殿昌因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出血死亡。

  案件发生后,安洪臣锒铛入狱,刘立军却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直至涉黑案案发,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发现了新的证据,当年的真相才水落石出。关于长春市中院对安洪臣案是否应提起再审问题,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徐岱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安洪臣故意杀人案中,新证据证明刘立军也参与了杀人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刘立军的追诉,并不影响对安洪臣的定罪量刑,故不需对安洪臣案提起再审。

  参与案件侦破的长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办人员介绍,刘立军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立军决定组织内的全部事务、控制支配组织资产、指挥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外甥张洪涛组织其他成员对外放贷、非法讨债,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其妻子谷林荣负责管理组织账目及资金,其朋友李廷俊作为“管家”,负责组织的内部事务。

  为实现对组织成员的控制和管理,刘立军以“开工资”、“招揽工程”、“共同放贷”、为组织成员家属安排工作等方式,使组织成员依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利益。

  依托小额贷款公司放高利贷,大肆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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