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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辱骂女生老师被严肃处理 
http://www.CRNTT.com   2019-07-15 14:32:30


 

  老师如何管理学生近年来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一些教师担心被扣上“体罚学生”的帽子,害怕因此受到处罚,也出现了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说,不敢管教”的情况。

  前不久,山东日照五莲县教师因体罚学生被纳入信用“黑名单”一事引发了热议。今年4月29号,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被学校予以停职一个月、作书面检查并向当事学生和家长赔礼道歉、承担诊疗费、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以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而在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再次下发文件,对该教师追加处罚:扣发杨某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责成五莲二中2019年新学年不再与杨某签订聘用合同;将杨某自2019年7月纳入五莲县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有人认为当地对涉事教师“处罚过重”了。

  专家:教师应有合法可操作的惩戒权,区别于“体罚”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但是,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也并不意味着漫骂或者用侮辱性的方式来达到目的。那么,重塑教师的“惩戒权”应当把握哪些方面?就此,中国之声记者焦莹采访了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辉。

  储朝辉对发生在陕西、山东的两起事件进行了分析。储朝辉说,陕西这件事这个老师是长期辱骂孩子,行为相对比较严重,而且学校里的态度,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存在一些问题。而山东这个事件发生,可能是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反应过度了,对这个教师的惩罚缺少充足的依据。这是我觉得山东这个例子存在的问题,如果是对教师进行惩罚,也应该有一个申诉复议的程序。

  在储朝辉看来,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非常必要,教师这个职业决定了他必须有惩戒权。就好比一辆车,它要有发动机,同时要有刹车,如果没有刹车,这个车子就控制不住。那么教师没有惩戒权,他就无法对学生履行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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