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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http://www.CRNTT.com   2018-10-10 10:23:32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浙江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各市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领导,在改革试行过程中,加强实践探索,完善相关制度,坚持应赔尽赔原则,严格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省政府、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要明确有关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二)加强业务指导。浙江省环保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省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省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对各地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三)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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