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一石两鸟《港区国安法》防“双独”合流
http://www.CRNTT.com   2020-07-13 11:08:16


资料图 (来源:华夏经纬网)
  中评社北京7月13日电/一石两鸟《港区国安法》吓阻效应防止“双独”合流

  来源:华夏经纬网    作者 柳金财/台湾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助理教授

  大陆制定《港区国安法》其监管范围甚广,实施细则更涉及台湾,“可要求台湾政治组织及其代理人提供涉港活动资料”,此法将“境外管辖权”延伸适用至非中国公民,虽然西方反华势力借此抨击,但此立法案例并非创建,美国早就对全球实施“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权”概念源自民商法所延伸,原为美国民事诉讼概念,专门处理州际间原告与被告间之法律管辖权纠纷。“长臂管辖权”延伸至美国外时,以“效果原则”作为考虑;只要某个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对美国产生效果,不管其当事人是否拥有美国籍或住所,亦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这种效果或影响的性质,就不会使美国行使管辖权完全不合理。

  最近中美爆发贸易战,并蔓延至科技战,这使得美国运用“长臂管辖权”结合《反海外腐败法》(FCPA)、《竞争法》(Antitrust law)和《引渡法》等,授予美国法院具有“合法性”、“适法性”理由控告、逮捕及引渡涉案海外企业和人士。美国曾以司法互助协议为名,于2018年12月协请加拿大逮捕在温哥华机场预备转机的华为财务长孟晚舟,引渡美国,即是依据其违反美国法律规定向伊朗出售科技的禁令,此为“长臂管辖权”应用。综观《港区国安法》亦援引适用“长臂管辖权”,发挥其吓阻作用,切断“港独”与“台独”相互连结。

  首先,大陆的“长臂管辖权”立法经验,将法律适用于境外各国民众身上,并非专指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也扩及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国政府在《港区国安法》明文中将“任何人”纳入适法对象,并非首创,而是学习到“以法制法”。从《港区国安法》第20条1至3项指涉“港独”、“台独”构成违法构成要件,即是援引适用“长臂管辖概念”。

  前述第20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上述条文明白指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分离出去、改变法律地位、转归外国统治,指涉“台独”、“疆独”及“藏独”。换言之,中国政府运用《港区国安法》,超越“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以中国公民为对象之限制,不仅针对内部公民,也针对海外及境外之“任何人”。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