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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徒陷警方重围 教会涉匿黑衣人
http://www.CRNTT.com   2019-09-19 12:53:51


 
助犯逃制裁 可判囚10年

  天水围的集会示威已被警方反对,故该次集会游行属非法的活动,任何人或机构在明知情况下,收容甚至协助参与非法活动者逃离现场,会否触犯法例?大律师马恩国在回覆香港文汇报查询时表示,不评论个别案件,但一般而言,任何人协助已干犯罪行者匿藏或逃脱,或者隐瞒其行踪,均有机会干犯法例。

  马恩国解释,任何人若提供场所予非法集结者存放物资、提供场地让非法集结者更换衣服,可被视为协助罪犯,有机会触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九十条的”协助罪犯“罪。

  该条例订明,如某人犯下可被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该人就该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并在无合法权力依据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作出任何妨碍拘捕或检控该人的行为,即属有罪,如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如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


收容疑犯隐瞒行踪有罪

  马恩国指出,任何人若提供场所收容非法集结者,以及隐瞒其行踪或罪行,有机会干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1条。条例指出,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有人已犯该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并提供可能有关键性的帮助,或拒绝披露相关资料,即属有罪,如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两年。

  同时,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虚报,内容倾向于显示已有人犯某罪行、倾向于对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引起忧虑,或倾向显示他有对警方的调查具关键作用的资料,而导致任何警力的浪费,即属有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2,000元及监禁6个月。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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