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旺角暴乱烧的男 囚4年9个月
http://www.CRNTT.com   2017-04-11 11:45:21


  中评社香港4月11日电/在旺角暴动期间放火烧的士的大学技术员杨家伦,被裁定参与暴动及纵火两项罪名成立后,昨日在区域法院被判监4年9个月,即时入狱。这是旺暴事件第二宗暴动罪判囚个案。法官指出,被告所为严重破坏社会安宁,判刑要具阻吓性及当头棒喝作用,以表明法庭不容忍亦不姑息这类恶行。警方回应指出,判刑充分显示罪行的严重性。

  于公开大学任职技术员的杨家伦(31岁),被控于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园街交界附近,与其他人参与暴动,及在无合法辩解下用火损坏属于德利汽车(香港)的一辆的士。法官比对过被告不同时期的生活照,留意到他上门牙凸出、有哨牙(龅牙)特征,确定犯案者与被告是同一人,成为两项控罪的定罪基础。

  劝勉激青勿走上不归路

  法官郭启安判刑时指出,当晚有60多人戴上口罩及帽,有人向警方投掷杂物,有人破坏的士车窗,而被告就在的士旁边纵火,大家角色不同,但有共同目标,就是破坏社会安宁。将被告判监,只想藉此劝勉激进年轻人,勿因一时之勇以身试法走上不归路,勇于挑战法律及权威,就要勇于承担责任。对被告来说是不幸,因为他可能不知道参与暴动会引致那么严重后果,但一念之差足以铸成大错。

  相对于白石难民营暴动案及喜灵洲骚乱案,本案发生在旺角闹市,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管理,判刑须当头棒喝,任何人不能超越或挑战社会秩序。

  郭官说,被告虽然没有抛掷杂物,但有放火烧的士,目的是要破坏社会安宁,虽然无人命或财物损失,但香港人烟稠密,若然火种导致石油气爆炸,定会波及周围无辜市民,潜在危险实在不容忽视。

  纵火判4年3个月 同期执行

  郭官谓被告审讯期间并无悔意,惟考虑到他过往品格良好,首项暴动罪判监4年9个月。第二项纵火罪,虽然被告动机未明,但其行为令到一名跟他无仇无怨的无辜市民财产受损,是鲁莽及不顾后果的行为,判监4年3个月。两项刑罚同期执行。

  郭官早前裁决时解释,特别留意到被告的上门牙有哨牙,与现场相片中犯案者亦露出哨牙情况相同,两者的分别只在于有没有戴眼镜。在衡量过所有环境证供后,郭官确定被告就是犯案人,当时有份参与暴动,对抗甚至攻击警员,亦有在的士旁边烧物品,引致的士遭烧毁。

  另被告案发后购买新八达通卡、改变戴眼镜的习惯,以及任职技术员,家中有电脑枱却未有电脑,这三个情况同时出现,是“奇怪的巧合”,认同控方观点被告是意图隐瞒犯案。

  来源:香港文汇报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