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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中国特色
http://www.CRNTT.com   2020-07-13 11:11:07


  中评社北京7月13日电/据北京日报报道,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 王利明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发挥着最为基础性的作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一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0%以上,几乎占据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植根于中国大地,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经验的总结,彰显了中国特色,也回应了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合同编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体系结构上的重大创新。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德国、法国和瑞士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这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重要创新。同时,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的缺失,合同编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合同编新增了70个法条,其中将近三分之一涉及有关债的分类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债的规则。

  具体而言: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补充了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选择之债、金钱之债等规则,为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创造了条件。二是合同编中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念。三是借鉴法国法和英美法的经验,规定了准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对准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设立准合同分编,不再在债法中割裂各种债的发生原因,而使得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并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情形,从而实现了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整合。

  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种体系上的创新既避免了设置债法总则所可能导致的叠床架屋,同时也便利了司法适用,避免法官找法的困难;另外,此种立法设计也可以在规定债法总则共通性规则的基础上,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这也有利于更好地解释适用合同编的规则。

  兼顾了合同严守、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关系。我国合同编将合同严守作为最为基础的价值,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编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违约责任等制度、规则,督促当事人遵守合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基本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私法自治,充分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合同编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强调了增进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这一宗旨,有力调动了市场主体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合同编在保障合同自由、合同严守的基础上,也注重维护合同正义,如规定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解除和免责、打破合同僵局以及违约金调整等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填补了现行《合同法》的漏洞,而且为解决因疫情等原因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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