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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关系的内战法理及逻辑演进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00:11:50


处于内战状态中的中央政府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主权领土完整
  中评社╱题:两岸关系的内战法理及逻辑演进 作者:王鹤亭(河南),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博士后

  中国内部的政府继承因内战而发生,内战的延续导致政府继承过程仍在持续,内战的结束将带来中国的完全统一以及政府继承实践的完成。两岸关系的实质是一个尚未终结的内战,两岸之间从内战行动发展为内战状态,从内战的双边行动发展为单方控制,作为叛乱团体的台湾政权并不具备交战团体的权利和地位,而合法政府则具有选择适当方式来完成继承、阻遏分裂以及终结内战的权利。两岸关系中的内战法理逻辑确证并巩固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与法律现实,保障了中央政府的合法权利,限定了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路径与方式,在首选“和平统一”终结内战的同时,也确立了中央政府被动使用非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权利与合法性。

  1945年台湾回归祖国怀抱,此后内战爆发,被新政权所取代的“中华民国”政权败退台湾,形成一个中国内部两个政权对峙的格局,但两岸并未因内战等原因分裂,“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与现状从未改变。台湾问题也就成为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由于中国政治传统的独特性、“一个中国”下政府继承的复杂性和中国内战的延续性,使得两岸间的相关实践有别于一般国家,在适用相关国际法理时仍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本文拟结合国际法一般原理,对两岸关系中“内战”法理及逻辑的适用尝试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两岸政治定位、统一路径及模式的研究提供新基点。

  一、两岸关系:从继承逻辑到内战法理

  台湾问题的产生、延续与最终解决都与中国的内战相关,因内战而产生继承,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等同于在法律上宣告“中华民国”死亡而不复存在〔1〕,而遗留的问题则是“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权利能力层面的政府继承,而尚未完成行为能力层面的政府继承”〔2〕,或者说“源自国共内战的政府继承实际上处于进行时状态,并未最终完成”〔3〕。也就是说,内战带来了中国内部两个政权“中央——地方”、“合法——非法”法律地位的转换,但这种转换在法理上已经完成,但实践上仍处于进行时并将在内战进程中逐渐完成。因此,“继承”与“内战”的两种逻辑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或者说两种过程是相伴而生的,政府继承由于内战而产生,内战的延续导致政府继承过程仍在持续,内战的结束也带来中国的统一以及政府继承实践的完成。

  台湾问题源于中国内部的国共内战,正如1993年国务院台湾办公室发布《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中所界定: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归还中国。之所以又出现台湾问题,与随后中国国民党发动的反人民内战有关〔4〕。1949年“中华民国”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告成立,政府继承也本应随着内战的结束而完成,但由于外部势力的介入,使得中国内战尚未结束,而政府继承的实践过程仍在持续。2000年发布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再次强调,“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迄今,两岸敌对状态并未正式结束”。“台湾问题则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是内政问题”。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讲话则进一步指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也说明中国政府在定义台湾问题时,强调了内战的影响,以内战逻辑来界定两岸关系。

  与大陆方面相同的是,台湾方面至少在1991年以前排他性地坚持以内战法理来界定两岸关系,认为大陆是所谓“沦陷区”、“匪占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是“叛乱团体”,并因反抗“合法”的“中华民国”政府而引发了中国内战,作为“合法政府”自然负有恢复国家法律秩序和政治统一的责任。因此“中华民国”需要对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全中国”实行所谓“动员戡乱”,所谓“戡乱”的主要对象即是作为“叛乱团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同时,“中华民国”政权力图维持指向整个中国的代表性法律体制和政治架构,并在国际上自我坚持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而即便在台湾方面不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叛乱团体”,或是认为内战已经结束,但依然提出或呼应两岸之间应签订“和平协议”、结束敌对状态的倡议。

  因此可以判定,“合法政府对叛乱团体,是大陆和台湾在内战思维主导下的产物”〔5〕。内战逻辑至少是两岸都认可并坚持过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也必然是中国内战以及内战相关法理约束下的相关方。以内战逻辑或是内战的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原则去界定两岸政治关系,既合乎两岸关系历史发展的实际,也是法理规范的“应然”。

  二、内战形态:从内战行动到内战状态

  按照内战的严格意义,当一个国家内两个对立的团体为着争夺国家的权力而诉诸武力,或者一个国家内大量居民武装起来反对合法政府时,就发生内战〔6〕。内战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合法政府均以恢复一个统一的法理和政治秩序为目的,甚至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也会以重构这一秩序为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达到这一结果的方式并不是唯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政府消灭叛乱者、叛乱者彻底胜利、交战各方通过谈判等达成一体化安排,等等。内战一般会持续一定时间,而且其形式也较为多样,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的事实武力行动,也可能是一种法理上的或是政治上的特殊形态。

  两岸在相当长时间内都认定两岸间处于没有结束的内战状态,这也是一种需要尽快加以克服的非常态,双方也各有自己坚持的方式,当然终结内战的方式及倡议也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在两岸处于敌对状态的情形下,双方均坚持‘内战思维’,以消灭或吞并对方为最终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否认对方政权的合法性,坚持己方政权的唯一法统地位”。“在这一定位框架下,大陆方面对台湾当局的定位有死亡政权、割据政权、非法政权、地方当局等,并且以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加以论证”〔7〕,大陆先后坚持“武力解放”、“和平解放”的方式追求内战终结,尤其是在1979年以前主要以“炮击”等热战形式来呈现,这是一种典型的内战行动。而台湾当局也先后提出“反攻大陆”、“一年准备,两年反攻,三年扫荡,五年成功”、“光复大陆”、“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等口号,并组织过多种形式的军事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政权之间的敌对形态也逐渐发生改变。首先是1979年中国政府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结束“热战”行动,不再以解放或消灭“叛乱团体”为结束内战、完成继承并实现最终统一的首选手段,而是以“和平统一”为优先目标,主张通过两岸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并将两岸复归统一界定为两岸结束政治对立,意味着内战终结可以以交战双方就内政外交达成有序安排的方式来实现。而台湾方面主要的变化则是伴随着所谓“民主化转型”的系列调整,1991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召开临时会议,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终止“动员戡乱”,不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位为“叛乱团体”,而为了界定所谓“动员戡乱”结束以后的大陆政权,台湾当局运用“政治实体”这一概念,承认大陆是一个政治实体,并在1991年按照“一个中国、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的架构制定了“国家统一纲领”〔8〕,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治理大陆地区的合法性,随后又进行了“‘中央’民代全面改选”、“修宪”、“总统直选”等改革,放弃了“合法政府-叛乱团体”的定位模式,放弃了内战法理逻辑,后来甚至以政经本土化和政经国际化而“去内战化”〔9〕。

  然而,两岸政权相应的政策行为调整并不意味着内战已经终结,也不意味着内战法理约束力和规范性的结束。虽然台湾方面有声音主张或认定内战已经结束,但这并非是出自于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善意,更多的是对“两国论”、“一中一台论”等企图摆脱相关国内法约束的呼声的反应,如代表性的观点认为“1991年‘修宪’已经改变了‘我国宪法’的‘地域效力’,也就是改变了‘我国’的‘领土范围’。1991年以后的历年‘修宪’,不仅造成‘我国政府’的民主化,更具有重新确立‘我国政府’民主正当性来源与范围的效果……两岸间如果发生军事冲突,将会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或武力冲突,而不是内战。两岸间的争议,也是国际争议,应适用国际法与国际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而不是适用国内法解决”〔10〕。这种企图不仅有违基本法理,而且也与两岸民众的基本认知相背离,实际上长期以来,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终结内战、签订和平协议等一直是台湾地区的朝野共识,说明台湾社会对于两岸处于内战状态是认可的。

  在内战过程中,原本的交战双方中止了彼此间的武力行动,这是否就意味着内战的结束,以及统一方式是否已经不再适用国内法或内战法理了呢?这从根本上取决于内战的性质及形式。内战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的不同团体之间的武装敌对,虽然在交战各方的权利地位以及行为规则等问题上,内战并不能适用国际法,但是国际法对于战争形态的相关规范却具有逻辑上的参考价值。在国际法中,“某些作者遵从格老秀斯的权威意见,把战争界说为一种特殊状态;另一些作者则把它界说为一种特殊行动。”〔11〕而战争或“战争状态”被认为“是战争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是包含使用武力的强制行动所引起的”,但与此同时,“单纯的战争宣告,也就是表示诉诸战争(即使用武力的意思)的正式宣告,即使这种意思实际上并没有或者还没有付诸实施,也引起战争状态”,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某些拉丁美洲国家曾经对德国宣战,虽然在这些国家和德国的相互关系中并没有使用武力。但在宣战后,它们之间就被认为存在着战争状态,而和约才终止了这种状态。可能的是,按照一般国际法,宣战具有这样的效果:可以使用国际法上关系交战国义务和权利的某些规则”〔12〕。从国际法的相关规范和国际政治实践来看,战争既是一种特殊行动,也可以是一种特殊状态,既由于直接的武力强制行动而造成,也可以由单纯的战争宣告而开启。参照这一逻辑,内战可以是武力行动,也可以是交战状态,武力行动的中止不等同于内战状态的结束,只要合法政府没有放弃结束内战的努力,或是合法政府发布了对于叛乱者的武力行动宣告,或是交战双方没有达成正式协定,内战状态就一直持续。因此,可以推定,两岸间中止武力行动并不意味着内战的终结,台湾当局所谓“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的统治并没有改变内战状态。

  三、内战行为:从双方行动到单边控制

  两岸双方对于内战的共同认知和各自确认逐渐演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单方坚持,台湾政权放弃了内战逻辑,从早期坚持“汉贼不两立”、“反攻大陆”、“三民主义统一中国”逐渐发展到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大陆地区的统治,甚至意图走向“独台”或“台独”,然而从双方行动到单方主张也并未改变两岸关系处于内战状态的性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方主张这种行为仍是合法合理的。

  从国内法意义上来说,如果叛乱者属于内战中的叛乱团体,那么这种内战就是纯粹的国内管辖事务,而合法政府则可以选择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来终结叛乱,合法政府的单方主张自然具有最终决定性的约束力,而且“在国内法上,对具有制裁性质的武力使用的反抗是被禁止的,而且构成了一个不法行为,对之另加制裁”〔13〕。因此,对于作为“叛乱团体”性质的“中华民国”政权而言,其自身的单方面主张并不能影响或改变内战状态,而内战状态及性质恰恰是可以由作为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单方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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