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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宪法共识”之一: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共识
http://www.CRNTT.com   2015-03-30 14:11:35


两岸对“中华民族认同”有着充分的共识
  中评社╱题:“两岸‘宪法共识’之一: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共识”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游志强(福州),福建师范大学宪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作者指出,“中华民族”是几千年来生活在中国领域内各民族人民的总称,两岸现行“宪法”都对此予以首肯,形成了对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宪法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用的“中国各民族人民”、“全国各民族人民”(序言),与“中华民国宪法”使用的“中华民国人民”(第7条)、“中华民国各民族”(第5条)其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民族认同比国家认同、政权认同更少政治色彩,更具广泛性。两岸持不同政治信念和统独立场的党派、团体、人士,对“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的认同分歧最少,基础最宽广。两岸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所形成的宪法共识为将来签订两岸和平协议,确认对中华民族的认同铺平了道路。

  两岸和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两岸业已形成的“宪法共识”载入其中。在研究两岸和平协议具体内容时,有必要梳理两岸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已经形成的宪法共识。两岸现行“宪法”对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有着明确一致的规定。这是两岸业已存在的重要宪法共识之一。这一宪法共识无疑是今后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民族”辨析

  “中华民族”是几千年来生活在中国领域内各民族人民的总称。《现代汉语词典》对“中华民族”的解释为:“我国各民族的总称,包括五十六个民族。”①关于对“中华民族”一词的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费孝通把“中华民族”看作是由众多成员构成的统一体。②何叔涛在其《民族概念的含义与民族研究》一文中认为:“‘中华民族’中的‘民族’应该理解为‘超广义的民族’,即‘复合民族’。”“这里的‘民族’不仅仅指严格意义上的单一民族,而且还泛指各个民族集团,即由许多单一民族所组成的‘复合民族’。”③而贺国安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共同体”。④大部分学者认为,不能把“中华民族”等同于或者基本上等同于汉族或者“炎黄子孙”,因为这种说法并非科学。“三苗、九黎、蚩尤、共工、匈奴、吐蕃、南邵、百越的子孙同样是当今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⑤而孙中山先生对于“中华民族”的诠释,在辛亥革命前后以及革命果实被袁世凯窃取之后这三个时期内也有变化:从极端民族主义的“中华民族”概念到开放的民族主义概念,再回到完全彻底的民族主义的“中华民族”概念。这样的历史演变,是随着政治背景的变化而变化的,同时对国民党的民族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也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建党之初,中共在民族理论上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受苏联的影响较多。“‘联邦制’、‘民族自决’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民族理论政策的基本内容,在中共三大上的《党纲草案》、中共六大上的《政治决议案》和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之中都有明确的论述。”⑥“联邦制”、“民族自决”中蕴含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主权理念成为中共后来民族治理指导思想和民族政策形成的思想基础。毛泽东在1939年12月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这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论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是中共民族理论政策的系统化时期。民族平等理论、民族团结理论、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尊重少数民族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干部培养使用等一系列民族政策理论都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民族问题日益凸显,中共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在不断完善的同时还有所创新。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进行了系统地理论阐释,深化和发展了对民族问题的认识,通过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力地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这一时期,台湾地区的“中华民族认同”问题被逐渐关注,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不止一次地在重要场合被中共领导人所提及。

  纵观各种资料和学说理论,“中华民族”所指的“民族”应当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生活在中国领域内的各个族群的集合,包括汉、满、回、蒙、藏等56个民族。简言之,“中华民族”包含了生活在中国领域内的汉族和各个少数民族。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是指生活在两岸的各民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

  谈及中华民族认同,应当把“中华民族认同”与“认同中华民族”区分开。“中华民族的认同有政治认同、经济认同、文化认同等方面;认同中华民族一是国内各民族的认同,二是海外华人的认同。”“从历史上看,中华民族认同和认同中华民族,既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是一个历史的结果,还是一种历史的需要。”⑦概括来说,“认同中华民族”是形式上的认同,而“中华民族认同”是实质上的认同。

  在两岸关系的研究中,还应当区分“对中华民族的承认”和“中华民族认同”。“对中华民族的承认”是指世界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人民对中华民族的存在的认可。“中华民族认同”指的是中国国内各地区、各民族人民对自己同属于中华民族的确信和认定。“对中华民族的承认”属于外交;“中华民族认同”则属于内政。

  两岸现行“宪法”中的中华民族认同

  关于中华民族认同,两岸现行“宪法”对此都明确予以首肯。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所使用的“中国各民族人民”、“全国各民族人民”,与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第5条两个条文中使用的“中华民国人民”、“中华民国各民族”,其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5条规定了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与这两个条文相对应的,在大陆地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33条、第34条有相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到,两岸现行“宪法”都在认同中华民族的基础上确认了中华民族认同。两岸现行“宪法”中的“中华民族”都包含了生活在两岸的汉族和各个少数民族。这也就是说,两岸在“宪法”层面对“中华民族认同”具有共识。民族认同比国家认同、政权认同更少政治色彩,更具广泛性。两岸现行“宪法”的上述相关条文表明,两岸在“中华民族认同”这一问题上已经形成宪法共识,这也是“九二共识”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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